四、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的构建
从著名的“米兰达忠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执法的程序性重视,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构建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当重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特别是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更应当完善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那么如何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执法事前告知制度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米兰达忠告”的一些做法,在进行执法前先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权利告知,并且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暂且将这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前告知称作“城管宣告”。那么“城管宣告”要在何时进行宣告,宣告的内容又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许多,我们不必在宣告权利时穷尽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可以借鉴“米兰达忠告”的做法,将最为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归纳和汇总,从而确定出几条最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进行宣告。笔者个人认为“城管宣告”可以进行如下的宣告方式:“我是中华人共和国行政执法人员,你有权对你(单位)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执法的依据和理由,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开具合法的法律文书,如果你对执法人员的处罚不服你有权申诉,同时你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在请你配合执法。”以上宣告内容笔者认为是最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宣告,同时也是最能避免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的权利宣告。如果当事人能够明确自己的这些权利,那么其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何时进行这种权利宣告最为合适呢?笔者认为,既然这种“城管宣告”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就应当在进行执法前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宣告。具体来说,当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之前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宣告,只有执法人员宣告完毕后才能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论执法人员所将进行的执法活动是否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换而言之即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际上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前都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城管宣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管宣告”这种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有必要成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一个程序性条款,由国家有关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确立。鉴于目前该制度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或城市先行试点,以逐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行政执法理论相接轨的行政执法事前告知制度,待该制度完善到一定程度后,正式纳入我国行政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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