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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与竞争

  知识产权的利用从来都不是国内的问题,各国很早就认识到知识产权利用国际协调的重要性,并签订了大量的条约,建立了大量的国际组织。 但是在国际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而现今,知识产权在跨国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知识产权人在国际层面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思科公司利用其“私有协议”在国际上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其中之一。
  国际层面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与国内情况一样,主要包括滥用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整合知识产权以抑制技术或提升价格;知识产权的利用超过其权利范围,从而导致限制竞争的行为等。美国在其1995年指南中指出知识产权许可经常是国际性的,本指南所描述的反垄断原则适用于国内、国际的许可安排。虽然,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国内基本相似,但是,对于滥用行为的国际控制,国际层面的协调非常重要。国际层面现今并无一个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机制,因而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经常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样的协调机制应该建立在统一的国际竞争机制之下。
  1、在全球化的经济中,跨国贸易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国际上却面临私人厂商限制竞争行为的威胁。来自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卡特尔(exclusionary cartels)以及对于销售网络的捆绑滥用等,往往比政府的限制更能阻碍自由贸易的开展。
  2、克服经济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必要手段。各国反垄断立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反对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这必然导致各国竞争法的冲突。
  3、企业在国际市场自由经营和减少各国管辖权冲突的需要。以企业合并为例,一些大型企业的合并可能要向众多的国家申请批准,这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使企业的经营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作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我们首先要建立自己的反竞争制度。否则,我们在反垄断领域就不处于不利的地位。首先,通过建立反竞争制度我们可以限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反垄断行为。我们看到,现今大企业的合并,都需要很多国家反垄断机构的批准。有些企业的合并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反垄断法的规制,我们就不可能对这种影响做前期的评估,从而做出有利的对策;其次,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不会受到反垄断的控制,但是,发展中国家走出去却要受到发达国际反垄断法的控制,这首先不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走出去,因为,他们并不适应他国的反垄断规则,同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最后,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有域外的效力,根据美国的法律,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鉴于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活动对本国的市场和消费者也必然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不仅应当适用于那些发生在本国市场上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也应当适用于那些发生在外国但对本国的市场和消费者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一些严重损害竞争的国际卡特尔和巨型跨国合并。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为一个法律武器,维护本国市场上的有效竞争,保护本国的企业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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