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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滥用行为虽然主要源自许可人,但如果被许可人有着市场势力,它也可能对许可人提出不合理的限制,如过度的地域限制,或者要求许可人在协议期限之后仍不得向其他企业授予许可,以阻止合同地域内使用该技术。我国现行法似乎对许可人的利益注意不够,如《对外贸易法》第30条只是提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限制竞争,没有作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平衡。
  (三)完善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前景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立法也提到立法者的议事日程上来,如国务院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第54条。有人认为,这是一条对知识产权豁免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我认为这一条恰恰说明,知识产权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特别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在反垄断问题上,尽管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明显具有共享性和易被侵犯的特点,为了提高法律稳定性,为了使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期性,立法者应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做出专门规定,如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第772号条例。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评价,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基本评价,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基本分析方法,此外还应当对通常发生的限制性条款做出适用合理原则或者本身违法原则的说明,并对适用合理原则的限制竞争说明评估它们的一般原则。事实上,我国立法者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注释】  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作者和发明者得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专有权。”

9种协议包括:(1)要求被转让人从转让人处购买与专利权无关的材料;(2)要求被转让人向转让人转让许可证协议生效后取得的所有专利;(3)限制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买主;(4)限制被转让人关于专利权范围之外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自由;(5)与被转让人的协议中规定,未经被转让人的同意,转让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授予许可;(6)要求被转让人订立一揽子许可协议;(7)要求被转让人对其整个产品的销售支付转让费,甚至包括与专利权无关的产品销售;(8)限制工序专利被转让人销售由这种工序生产的产品;(9)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销售相关产品。

SCM Corp. v. Xerox Corp., 645 f. 2d 1195, 1203 (2d Cir. 1981).

Edward W. Younkins, Antitrust laws should be abolished, www. Quebcoislibre.org/000219-13.htm.

如德国1998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7条,日本2005年修订的《禁止垄断法》第21条。

Jay Dratler, Jr.:《 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13页。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王蔷译), 见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772 /2004 of 27 April 2004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3) of the Treaty to Categori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OJ 2004, L 123/11-17, 以下注释简称TTBER No. 772/2004.

Commission Notice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 81 of the EC Treaty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OJ 2004, C 101/2-42, 以下注释简称: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TR.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40/96 of 31 January 1996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5 (3) of the Treaty to certain categorie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OJ 1996, L31/2, 以下注释简称TTBER No.240/96.

TTBER No.772/2004, Article 4 and 5.

TTBER No.772/2004, Art.4(1)(b)(c).

TTBER No.772/2004, Art.1(1)(j).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王晓晔译)第1.1节,见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

Jay Dratler, Jr.:《 知识产权许可》(下),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93-595页。

M. C. 霍华德:《美国反垄断法与贸易规则》,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5页。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TA, § 33.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第4.3节。

《知识产权转让的反托拉斯指南》第4节。

TTBER No 772 /2004, Art 3 (3).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TA, § 70.

参阅王晓晔:《竞争法学》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四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第3.4节。

TTBER No 772 /2004, Recital 13.

TTBER No 772 /2004, Art. 4 (1) (a).

William C. Holm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trust Law, 2003, § 16. 02.

United States v. Line Material Co., 333 U.S. 287, 76 USPQ 39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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