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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调制法本体的方法论——组织理论的视角(上)

  管理一词在管理学中得到了极大的诠释,但是管理同样不能完全、准确的体现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不能体现组织作用于其成员的方式。
  “介入”是指“插进两者之间干预其事”(《现代汉语词典》,第574页)。汉语的“介入”对应于英文中的“interpose”。“interpose”的英文解释是“(1)interpose something/ somebody (between A and B) place something/ somebody between others 使某事物或某人介入两者之间。(2)interrupt, especially by making (a remark) 打断,尤指插入(言语)。”(《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第783页)
  “支配”是指“安排”或“对人或事物起引导和控制的作用”(《现代汉语词典》,第1455页)。汉语的“支配”对应于英文中的“allocate”。“allocate”的英文解释是:“allocate something (to somebody/ something) allot or assign something (to somebody/ something) for a special purpose 为某个特殊的目的而配给、分配某事物(给某人或某事物)。”(《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第36页)
  “统治”是指“凭借政权来控制、管理国家或地区”或“支配;控制”(《现代汉语词典》,第1144页)。汉语的“统治”对应于英文中的“govern”。“govern” 的英文解释是:“(1)rule (a country, etc); control or direct the public affairs of (a city, country, etc) 统治(国家等);控制或支配(城市,国家等)的公共事物。(2)prevent the expression of (a strong emotion); control 抑制(强烈感情)的表露;控制。(3)influence (something/ somebody) decisively; determine 直接影响(某事或某人);决定。(4)(grammar) (especially of a verb or prep) require the object to be in (a particular grammatical case) (尤指动词或介词)要求宾语处于(语法上的某格)。”(《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第644页)
  “平衡”是指“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或质量上相等或相抵”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一个物体上,各个力相互抵销,使物体成相对静止状态”(《现代汉语词典》,第871页)。汉语的“平衡”对应于英文中的“balance”。“balance”的英文解释是:“(1)keep or put (something) in a state of balance 使(物体)保持平衡状态。或be or put oneself in a state of balance 使自己保持平衡状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第92页。其第二、三、四层含义与汉语中的平衡意义相去甚远,故略)
  “配置”是指“配备或布置”(《现代汉语词典》,第852页)。汉语的“配置”对应于英文中的“deploy”。“deploy”的英文解释是:“(cause troops, etc to) move into the correct position for battle (使部队等)进入正确的位置准备战斗。或use (something) effectively 有效地使用(某事物)。”(《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第385页)
  从对“介入”、“支配”、“统治”、“平衡”与“配置”等词语的语义学考证可知,这些词语都不能完整、准确的体现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与组织作用于其成员的方式。
  (三)“经济调制法”比“调制经济法”更能体现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
  从语法上讲,“经济调制法”属于“定语修饰中心词”结构;“调制经济法”属于“动宾结构”。从语义学上来说,“经济调制法”与“调制经济法”并无实质的差异。但是从学术意义上说两者差别很大。“调制经济法”是从经济法与非经济法、调制经济法与非调制经济法的分类方法而来。“经济调制法”是从调制法与非调制法、经济调制法与非经济调制法的区分而来。从本人将法分为调制法与非调制法(具体的分类方法与标准下文将涉及)的角度来说,“经济调制法”比“调制经济法”更符合本人的思想。而且从逻辑上说,“经济调制法”比“调制经济法”要合理。“调制经济法”中“调制”在“经济”前,给人先有“调制”,后有“经济”的感觉;而这种感觉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经济”在先,法律对“经济”调节尤其是“调制”在后。所以,“经济调制法”比“调制经济法”在逻辑上要合理。而且,在“经济调制法”的组成部分中,“宏观经济调控法”与“微观经济规制法”的中心词是“调控”和“规制”,即“调制”。因此,在建立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时,“经济调制法”比“调制经济法”要合理。
  有学者研究与民法上“法律行为”相似的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17]。该观点与鄙人的想法不谋而合,但是鄙人所谓的调制行为与该学者所谓的调制行为有所不同。两者的差异下文将涉及。
  第二部分  定义“经济调制法”的方法
  定义是形成概念的第一步,概念又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进行推理与判断的前提。在对所探讨问题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基本相同的认识时,我们就可以较为顺利的进行推理与判断,我们对该推理与判断正确与否的判断才有可能。可是当对所探讨问题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缺乏基本相同的认识时,我们如何进行推理与判断呢?鄙人认为首先要对需认识的对象所体现的概念下一个定义,然后再以该定义为基础,即假定该定义体现了其对应的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外延,然后再进行推理与判断。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就属于那种内涵与外延都没有基本相同认识的概念,我们在探讨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相关问题前,必须首先对其定义。否则,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与探讨就不可能。
  一、与“定义”有关的名词的界定与区分
  “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切而简短的说明”(《现代汉语词典》,第252页)。“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的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第346页)。“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这个概念的内容”(《现代汉语词典》,第815页)。“外延”在“逻辑学上指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的范围”(《现代汉语词典》,第1169页)。
  许多人将“定义”和“概念”不加区分,这是不科学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明确:定义(内涵)与分类(外延)。因此,概念与定义是一种包含关系,定义能够认识客体的内涵,但是却不能说明客体的外延。“定义”和“概念”都要表明认识客体的内涵与外延,这是其相同点;认识客体的“定义”可能多种多样,认识客体的“概念”一般只有一种。“概念”具有共识性与客观性,“定义”不一定具有共识性与客观性,不具有共识性的定义则不周延,是一种不恰当的定义。“定义”更多的是定义者对被定义的对象的一种主观认识,这种认识不一定能象“概念”一样构成“范畴”或“范式”的组成部分。但是,当一种“定义”得到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时,该“定义”就有可能成为“概念”。
  “含义”是指“(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第431页)。“意义”是指“语言文字或其他信号所表示的内容”(《现代汉语词典》,第1354页。“意义”还有一种解释“价值,作用”)。《现代汉语词典》将“含义”与“涵义”未加区别,鄙人认为也没有将两者区分的必要。定义是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种界定,而含义或涵义则是从更广泛意义上对概念的描述。定义与含义或涵义是不一样的。定义的完整表述要界定其“内涵”与“外延”,而含义一般只要对定义中的“内涵”部分加以描述即可。一般来说,“定义”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展现最完整、最科学、最严谨。
  所以本文对经济调制法的定义只是笔者对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一种认识,是对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种描述。至于本文对经济调制法的定义是否周延,是否恰当,该“定义”能否成为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只有留待于读者去评定了,鄙人不敢妄下结论。
  二、逻辑学上定义的方法及其困境与完善
  (一)逻辑学上定义的方法
  传统逻辑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该定义方法称实质定义或真实定义。任何一个定义总有被定义的东西和用来定义被定义的东西的东西;前者叫做被定义项,后者叫做定义项。逻辑史上最早的定义公式是由古罗马逻辑学家波爱修提出的。该公式是:概念=概念所归的属+种差。
  这种下定义的方式 ,后来被称为通过属和种差下定义。“属”和“种”来自生物学上的“本-纲-目-科-属-种”的分类体系。从“本”到“种”是由大到小依次排列的。由此可见,依照逻辑学上定义的方法,要定义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首先要找到其“属”,即其上位概念,然后再找出所定义对象与其上位概念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差异,即“种差”。
  所谓种差,就是属下面一个种不同于其他种的特征。传统逻辑认为,属加上种差,构成事物的特有属性(本质属性或固有属性)。比如: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给生产关系这个概念下定义时,社会关系是属概念,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这一性质,就是区别生产关系和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种差。
  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发生或形成过程中的特征,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发生定义。种差可能是被定义的种的特殊功用,由这样的种差加上属构成的定义叫做功用定义。
  传统逻辑认为正确的定义必须遵守以下各条规则:①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是全同关系。②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或比喻的语词。③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的错误叫做循环定义。④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应包括负词项。但被定义项的本质或特征就是缺乏某些属性时,定义项中则可以包括负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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