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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日常生活行为应从可罚的亲属帮助犯中排除

  警察问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案发的当晚你丈夫是否在家时,如果妻子明知丈夫不在家而谎称在家以排除丈夫事发当时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可能性,妻子的说谎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按照通说的观点,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的,属于包庇罪的客观要件行为。 对于此设例,主张可罚说的可能是多数人的观点。但笔者认为,说丈夫在不在家,不得不认为这属于私生活的范畴,还是有可能认为是“日常生活行为”。或许有人反驳认为,公民有协助国家打击犯罪的义务,而且妻子的“伪证”行为误导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可是,与其说是妻子之过,还不如说是警察之错。警察应该想到妻子可能会说谎,一开始就不应指望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那里获得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按照英美法系的“夫妻免证权”,妻子本来就没有义务回答警察的询问。所以,从百姓人家的夫妻关系来看,我们不能期待妻子不说谎。当然,若妻子在法庭上宣誓后作伪证,则另当别论。笔者的结论是,即使妻子谎称案发时丈夫在家,也不宜作为包庇罪处理。
  (四)赃物犯罪中的亲属帮助行为
  丈夫凌晨三点回家后交给妻子一叠钱,妻子心照不宣地将钱锁进箱子里;或者,深夜看到丈夫用三轮车拖回家一些东西,心照不宣地向这些东西搬到卧室放好的,是否构成窝藏罪?不管丈夫上交的钱是工薪所得,还是盗窃所得,都不可否认妻子保管该钱款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不管丈夫拖回家的是合法拥有的东西,还是盗窃来的,帮丈夫把东西搬进屋内,也都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因此,将这些行为不作为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较为合适。当然,在警察追问该钱、物的下落时还继续隐瞒的,是有可能构成赃物犯罪的。
  文革期间,夫妻之间相互揭发以划清界限,在当时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时至今日,没有人不认为那是扼杀人性的一幕。当我们的主流媒体还在为大义灭亲礼赞法的正义力量之时,我们看到,西方国家尚且通过立法形式排除亲属帮助犯的可罚性,以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依笔者理解,我们现在正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家庭和谐与稳定。应该有信心认为,即使不处罚亲属帮助行为,也不至于导致局面失控。而“宽容在当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要比过去来得重大。宽容应该是‘多元风险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美德,……。” 何谓宽容?考夫曼教授举例说,“一个抽烟的人说,我喜欢抽烟,而且当我喜欢时我就抽;另一个抽烟者说,我喜欢抽烟,但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只在不干扰他人时才抽;一个不抽烟的人则说,没有人有权因为抽烟而危害我的健康,因此我要求在公共场所禁烟;另一个不抽烟的人说,我接纳他人的自由,因此让抽烟的人抽烟,只要这个人考虑到不抽烟的人。明显地:第四个论证有着最大的容忍限度。”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都存在和依附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中,为何不能对亲属帮助行为持宽容一点的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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