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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

  在改制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监督和检查方面,依法对改制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改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此外,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改制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是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是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在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相应的规定。这里所指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改制企业违反最低工资给付的法律责任。改制企业违反最低工资给付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改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其二,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法律责任。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率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改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四、国企改制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职工劳动报酬权保障之三: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约束和规制。工资支付保障给劳动者所提供的保护,较之最低工资保障则更为递进和具体,因为它所保护的客体已不只限于最低工资,而扩及全部所得工资;它所干预的对象,已由工资额的确定转到后续的工资支付行为;它所关注的重点,已由工资的实体规制延展至工资的程序保证。在许多国家的劳动法和国际劳工组织的1949年第95号公约《工资保障公约》及第85号同名建议书中,都有关于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我国除了在《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外,还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在其他有关法规中也可散见工资支付保障规则。一般认为,国家规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意义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保护职工劳动权,二是保护职工基本生存权,三是保护职工发展权,四是维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从经济学上讲,“支付工资的方法不是偶然的或变幻莫测的,而是同一行业的技术水平河竞争程度紧密相联的。” 不同行业和部门,往往根据行业和部门的特点存在不同的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这是在市场规则和技术层面来谈论工资的支付问题,讨论工资决定后在操作上如何实现和履行。从法学上讲,工资给付义务实为雇用人之最主要的义务,其对价为受雇人提供相应的雇佣劳动,此等权利义务可由双方共同议定并以契约方式达成,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但是在实际处理上,由于工资是劳雇双方劳动事项对价关系的核心问题,同时劳动契约的妥当性在客观上极受重视并受到劳动立法社会化取向的约束,所以一般又在劳动基准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51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上述规定包括工资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确认和宣示。大致而言,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包括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特定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欠薪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 226号)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解和细化,是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最直接和最具体的法律依据。
  依据该《规定》,可以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归纳为以下六项:货币支付规则,直接支付规则,全额支付规则,定期支付规则,优先支付规则和紧急支付规则。 申言之,其一,货币支付规则。是指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其二,直接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但是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其三,全额支付规则。即法定或约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额,必须全部支付,不得克扣。其四,定期支付规则。即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我国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协议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行支付;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凡拖欠工资的,应当按拖欠时间和拖欠工资额向职工赔偿损失。其四,优先支付规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其六,紧急支付规则,即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该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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