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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从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制度谈起

  其次,关于二者服务合同的分析。服务合同虽然是无名合同,但是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可以适用,但是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适用的规则也是不同的。【3】关于非典型合同,其内部也有不同的分类并采取不同的原则认定,一般有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准非典型合同等几种。【4】笔者在此不想过多的讨论有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理论,只是想借助该理论来说明问题的本质。即不管二者之间究竟是何种类型的非典型合同,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双方有买卖、使用二种最简单和显而易见的法律关系,也只有这些关系与我们讨论的焦点有关。所以,笔者暂就认为二者之间有买卖食物和使用餐具结合而成的非典型合同——户五合同。
  在此,关于二者服务合同的内容。在前文笔者已经初步界定了二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非典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主要的合同,而有偿或无偿使用餐具则为次要合同(这种分类只是笔者为了方便分析而自己认定的,不具有学术上的意义价值)。谈及合同的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现笔者以此为逻辑,简单的一一探讨。
  第一、主体。主体就是餐厅和学生,至于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这即明确了其他人对于大学生是否应该送回餐具的评论不具有法律的意义,也明确了餐厅工作人员只是餐厅的雇员和服务人员,他们与但学生不存在法律关系。
  第二,客体,客体就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然是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原理,本案的客体就是给付行为。餐厅应该通过自己的行为(提供食物和相关的餐具以及回收制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学生的就餐就是受领给付。至此,二者的关系应该就结束。
  第三,内容,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在本案例中:对于买卖合同,餐厅有义务提供健康、可口、足量的饭菜,同时提供必备的餐具和餐桌等设施;就餐者(学生)在给付价格(此处为餐厅给付的对价)后,有权使用其提供的餐具并就餐。对于餐厅的餐具,提供餐具应该是餐厅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在此不区分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因为区分的意义笔者认为不是很大),回收餐具也应该是餐厅的义务范围内,学生没有义务送回餐具。
  至此,笔者已经基本上界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非典型合同——服务合同。此外还具体的解构了这一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具体含义,这不仅解答了疑问,也初步明确了笔者的取向,下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餐具送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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