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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三、存在问题和弊端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7年9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司法厅挂“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牌子。自此,宁夏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建立。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自治区司法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成立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挂自治区公职律师办公室牌子。十余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援助这项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较短,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通过调查分析,当前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
  (一)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
  (二)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我区农业人口381.72万人,占总人口的65.19%。在这65.19%的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目前,我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约138万人,而全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143人,其中律师仅有39人,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全区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供求矛盾突出。
  (三)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当前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援助律师少、经费困难,社会供求矛盾突出。专职律师因为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条件保障和工作条件保障,其法律援助工作也就不具有稳定和可靠性;兼职律师和法律专家因其另有他业,投入这一事业的精力和时间也就十分有限; 援助律师在理想和现实、奉献与待遇、精神与物质等关系上,心理存在失衡的现象。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须进一步提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援助人员、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五)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受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批准的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多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这种体制有悖于《法律援助条例》精神。《条例》规定,对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应当改变法律援助机构兼具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职能、政事不分的做法,使法律援助机构集中精力搞好组织实施工作,使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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