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实施《
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
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理顺关系,凝集力量,形成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继续鼓励各地工会、妇联、残联以及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把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结合起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层面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实施,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实现国家的法律援助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促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着手,通过检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多种措施,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