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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社团性,是人的结合体,由其成员即股东组成。这样,公司作为一社团,就产生了公司意志。该意志是股东的共同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股本份额加权表决而产生。意志不同于股东单个人的意志,因而公司具有人格。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股东的共同意志,对立于股东个人意志。公司意志由股东在股东会按其股本比例加权表决而产生,产生之后,由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不能干涉和变更。由于公司意志完全独立于股东意志,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公司法上表述为“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具有人格属性。
  第三节 公司的财产性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的集合,具有资合性。要证明公司的资合性,要从出资制度加以分析。为了深入探求公司的资合性,我们着重分析股东出资行为的性质。
  一、股东出资行为分析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或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交付义务的行为。出资适用于公司设立或公司增加资本的情形。从行为的构成看,出资主体是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出资的客体是股东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行为内容是股东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交付义务。从出资的程序来看,主要包括交付或登记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验资行为。从结果来看,一方面,鼓动获得股权,股东的出资形成了注册资本;另一方面,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发生了转移,并且,因股票的发行产生的溢价收入也归公司。
  从以上对股东出资行为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出资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股东的以具体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经交付或登记,转移给公司,具权利转移性质,而且,这些出资和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归公司所有,形成公司资产;另一方面,股东的具体形式的出资经验资、载于章程等行为,形成了公司资本,股东因此而获得了股权,从这点看,股票是资本的份额,该出资行为具有资本集中的性质。
  二、资本与资产的区分
  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是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资本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资本由股东的出资产生;其二,资本由章程规定,具有不变性;其三,资本为一定的货币数额,具有抽象性。资本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数额,与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的财产形式无关。股东的出资行为体现了资本和资产的差异。为了弄清楚两者的区别,以下详细比较之。
  其一,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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