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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前行的动力——从清末商人看今之私营企业主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经过了“十年浩劫”的疯狂,我们这个民族终于放弃了走进了死胡同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而使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变化包含着两大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化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国家体制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力量逐步弱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逐步缩小,技术、文凭和管理能力等市场经济因素在人员分配与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另一方面由于时常经济刚刚起步,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同时发挥作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仍然掌握着巨大的管理权。
  四
  就在这充满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国的私营企业涅盘重生。并在以三次宪法修改为标志的改革中得到了不断地承认和发展。第一阶段是1987年以前的起步阶段,以1982年宪法为标志。宪法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时,国家只允许没有雇佣的劳动者即个体经济的存在,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因而规模很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但是它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第二阶段到1991年为止,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阶段,以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为标志。这一阶段首次出现了私营经济概念,宪法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被取缔20多年之后私营企业再次获得了合法地位,并在此后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第三阶段是1991年以后的发展阶段,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为标志。中国的私营企业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在宪法16条做了这样的修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过这三阶段的改革,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迅速崛起,他们以不到2%的人口占有一多半的民间金融资产,资本规模直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国内生产总值更是三分天下有其一,成为了改革的最大经济利益的受益者,一跃已经成为这个社会最富有的阶层。[28]然而与之不适应的是,其政治地位依然较低。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有中国传统上“轻商主义”的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基础之上,其所带有的剥削性质与执政党所追求的公有制目标直接冲突。而且,政府和民众不得不担心当权力和资本结合后,可能会使这个政权走向腐败和黑暗的深渊。正因为如此,执政党一方面高度期待其在经济领域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在1989年8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向一切私营企业主关上了大门。[29]然而,市场经济天然就是商品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要。如果不是采取“鸵鸟政策”,就不能对此问题视而不见。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党和国家就不仅不能压制商人和商业的发展,反而要对其“倍加呵护”,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2001年,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始人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30]从“有益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再到“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论”,标志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成熟。[31]随后的中共十六大,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支持下,这个阶层俨然已成为创造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其作为社会进步的主体的地位也由此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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