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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柔克刚,殊途同归

  殊不知当事人的理由实际上并非一边倒。其领导班子将巨额资金秘密私分,并没有惠及员工的事实和行为在法律上既有贪污的嫌疑,也有职务侵占的嫌疑,而且都有一定的理由,存在两可的情况。
  罗马古谚说得好:“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当事人的法律顾问间接促成了这起诉讼。而当事人的无知和强硬则是直接原因。
  这一告状触动了检察院,结果当事人再次被捕。
  本可避免的诉讼也就从此开始了。
  以刚制刚,终归徒劳
  被检察院逮捕后,当事人认为是冤案,花重金聘请了一位学者型律师,据当事人称其很有正义感。根据这位很有正义感的律师的意见,要让本案通过媒体曝光,掀起新闻潮,向检察院开炮。因为他坚信自己无罪,坚信自己能够与公权力抗衡,坚信正义必胜。
  然而,他忽视了自己的理由并非完美,并非一边倒。
  再基于当前的国情,其直接与检察院碰撞,以硬碰硬,以刚制刚,无异于以卵击石,终归徒劳。
  如此一来,案件只会越演越烈,强大的公权力必然获胜,最后最大受害者只能是当事人。
  令人费解的是,当事人请来的“正义”律师对他的冲动和鲁莽却无动于衷,反而为了满足眼前的利益而顺从当事人,置当事人的长远利益而不顾。最终只能是越帮越忙。
  以当前的国情,在理由并非一边倒的情况下,与检察院硬碰硬,注定是失败的。这个道理只要是有点水平的律师都应该知道。
  这样的律师不是水平低劣,就是丧失了职业操守。为了挣取律师费而取悦当事人。我们认为,律师需要做的,是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优秀的律师,经常打的是迷踪拳,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后盾,跳出法律看法律;蹩脚的律师,也经常打迷踪拳,只不过是在法律门外打转,讲一些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话,取悦当事人。
  金玉良言,如梦初醒
  不久,当事人终于意识到他的鲁莽和天真带来的恶果。
  案件进入了法院阶段后,通过特定途径,当事人找到了我们。当时当事人仍然认为是冤案。我们在听取了基本案情后,便断定了当事人进入了认识误区。
  一、这并不是冤案。入罪不是一点理由都没有的,主要原因是领导班子将巨额资金秘密私分了,并没有惠及员工。在目前情况下,属于两可的情况,并不是一边倒的。
  二、反贪局放人后,本不应告状。因为的确存在有些问题,因告状引发再度追诉。
  三、现不能“硬碰硬”地去告状、找媒体。根据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我们认为这不是理由一边倒的案件,也不是典型的社会民生案件,这案件不能经媒体曝光。因为“硬碰”的话,与检察院抗衡,最终的结果是取消自首情节,按照所涉嫌二百多万的金额,量刑最低在十年以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律师向当事人讲好听的话、收钱快,而且还可以出名。但当事人则是雪上加霜,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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