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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四)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此三个条文对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及是否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其一,对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延以规避连续订立合同次数的行为作出约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1、自动续延并2、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订立件的,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对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法定续延致使工龄延长达到10年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员工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在是否续订和续订何种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
  其三,对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留用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基本原则。对于符合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员工,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在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具体内容。也即是说,企业不能恶意与员工订立在低于原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员工也不能滥用此种订立权而主张过于无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政府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排除适用。也即是说,在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约束,也不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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