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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1. 陪审员的任职条件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但是现在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对于涉及到专业性强的疑难问题,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来担任陪审员是有很大好处的,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不能保证陪审时间。因为这些陪审员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担任陪审员毕竟不是主要工作,从而影响开庭的时间,影响了办案效率。而且,作为陪审员的专家意见与作为证人的专家意见效果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有着重要影响。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
  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12]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就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13]这样造成了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上数量相差较大,也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14]
  4.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力,但是现有的陪审员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能力。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经验,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或者同意法官的意见,或者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问题,陪审员同样存在,对法官应当予以规范,对陪审员也应当予以严格规范,因为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如果陪审员违反了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因此应当在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另外,陪审员的待遇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如果有工资还好些,可以让单位继续保留其工资和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没有工资收人的话,问题就难以解决。
  5.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四、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及其完善
  (一)、中国陪审制度的意义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定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审判的民主制。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方式的民主性不仅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且也是司法民主性的要求,落实审判民主需要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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