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如果仅仅以GDP 的指标来衡量,中国地方间税收竞争的确对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瞩目成就贡献良多。地方政府长期主导资源配置、充当经济建设和投资主体角色,堪称“经济建设型政府”。然而,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不应局限于单一指标,我国地方政府正逐渐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地方政府也渐渐意识到“合纵连横”的重要性:陆续展开区域经济合作。2005 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重新调整经济区域划分。可以预见,区域经济合作将会改善目前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政府间的竞争、合作与联动是政府间围绕着稀缺的资源展开的,即便是合作,法律规制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法律规制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规范的法律规制将会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作者简介: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2006年4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针对公务用车配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更新或新增轿车时,一律购买哈飞赛豹轿车;各级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国土资源、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执法用车,一律购买哈飞汽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购买除赛豹轿车以外的哈飞汽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对购置哈飞赛豹轿车以外车型的小轿车,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不予办理定编控购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例。 《透视“地方政府经济圈”行为异化现象》,《经济参考报》2004 年7 月12 日。 苏明:《中国地方税税权划分研究》,《涉外税务》2000 年第5 期,第20-25 页。 中国目前“费挤税”的现象有多严重、“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形有多普遍,难以一一量化反映。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正是税权和事权配置不匹配的典型反映,是地方政府“迫于无奈”的选择。当然,“无奈而为”并不能成为地方政府“重费轻税”、“非法举债”的合理理由。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取得方式,固然是一种解决办法,但这只是治标之计,而非治本之招。目前,基层的县乡两级政府承担了大量的事权,自主收入却严重不足,是经济转型期地方政府间的突出矛盾所在。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法学》1998 年第8 期,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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