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本文,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来自平等原则的深层次要求。而承认了行政先例是用于未来个案的效力,自然的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使行政裁量尽可能的合乎平等原则的要求。可以说,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很好的弥补了禁止恣意原则过于抽象和操作上的难点,拓展了平等原则保护私人权利的空间。行政机关的这种“自我节制”也为私人免受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差别对待提供了牢固的屏障。而且,更深远的影响还在于严格遵循此原则,行政机关在没有特别的情形下或者不存在“合理性差别”的情况之下,就有义务创造“要件上的平等”,并且可以产生相对人的主观公法权利,包括防御性的请求权和给付性的请求权。
【注释】作者简介: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9页。 罗豪才教授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首次概括为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可以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有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姬亚平:《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原则质疑》,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金承东:《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李燕:《论比例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黄学贤:《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简论》,载《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于在中国的借鉴》,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张坤世:《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件引发的思考》,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12期;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何景春:《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胡建淼:《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载《东吴法学》2000号刊;关保英:《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合理条件》,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吴偕林:《论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载《法学》2004年第12期。 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 郑春燕:《必要性原则内涵之重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作为程序正当性保障装置的内在构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73页。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著者前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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