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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国际足联而言,其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在2002年12月签署了一个协议,规定CAS有权仲裁与足球有关的法律争议,裁决做出后即产生效力。如果某争议在经过国际足联和各地区的足球联合会的内部程序后仍不能解决,CAS将是该争议的最终裁判机构。为了遵守该协议,国际足联在其2003年10月修改了《国际足联章程》,增加了由CAS仲裁有关争议的规定,指出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其成员、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并且只有CAS才能对国际足联用尽所有的内部救济后最终做出的有关纪律性争议拥有管辖权。在国际足联承认CAS的管辖权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运动联合会的成员都承认了CAS的管辖权,这在CAS的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时刻。[3](第109-110页)尤其是,CAS在国际足联2006年世界杯比赛期间也设立了CAS特别仲裁分院,这在国际足联的发展历史上也是需要强调的一点。
  至于具体的条文规定,《国际足联章程》(2007年版)第60§;1条规定:“国际足联承认设在瑞士洛桑的CAS有权仲裁国际足联、足球协会、其成员、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体育官员以及足球比赛的经纪人和球员经纪人之间的任何争议。”第61§;1条规定:“在经过国际足联、足协、足球联赛或联盟内部所有的申诉程序后,只有CAS有权力对有关决定和纪律性处罚的申诉做出最终的裁决。”但该条同时指出,只有在用尽所有的内部就将后才能将有关争议提请CAS;CAS不能受理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争议、禁赛时间不足四场比赛或者三月的争议,以及对得到国际足联或其会员承认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所做裁决的质疑;等。例如,CAS在其2007年的裁决中指出,毫无疑问,对于俱乐部来讲,FIFA地位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0§;1条条的规定,对其裁决的质疑可以上诉到CAS。任何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的上诉必须在接到该裁决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CAS提出。当然,根据CAS《体育仲裁规则》第64.2条的规定,某俱乐部针对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而提起的上诉可能会被驳回,程序因此终结。FIFA球员地位委员会的裁决就是最终决定,有关的俱乐部必须遵守。
  可以讲,CAS受理的国际足球争议的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章程》和《欧足联章程》的有关仲裁条款,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签署有关专门提交CAS仲裁的仲裁条款。
  二、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而裁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从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它不但涉及到仲裁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涉及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因为篇幅所限,本部分内容只探讨国际足球争议仲裁过程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基本适用瑞士法律。
  CAS《体育仲裁规则》第45条指出:“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则规范来裁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瑞士法。当事人也可以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良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来裁决相关争议。”这是关于适用一般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上诉仲裁程序,第R58条作了如下规定:“仲裁庭将根据应当适用的有关规范以及当事人选择的法规来解决争议。在当事人没有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就适用仲裁庭认为恰当的有关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做出裁决时所在地的国内法。”可以看出,在普通仲裁程序中,解决体育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体现,此外还允许仲裁员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解决相关争议。在上诉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首先适用的是其认为应当加以适用的规范(通常情况下都是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处在第二位的,其次才是适用有关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所在地的国内法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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