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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足联章程》第60§;2条规定,有CAS仲裁的争议程序适用其《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但是CAS应当主要适用国际足联的各种规则规定,劳务还可以适用瑞士法。《欧洲足联章程》第63§;3条也指出,CAS仲裁程序根据其《体育仲裁规则》进行。例如,CAS一个涉及欧足联纪律处罚的裁决中指出,由于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或者默示就本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选择,因此仲裁庭主要适用欧足联的规则和条例来解决争议,补充适用欧足联所在地瑞士的有关法律。
  事实是,CAS仲裁的大多数足球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是瑞士法以及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章程条例,尤其是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章程和条例适用情况更为频繁。当然,这主要是就技术性规则的适用而得出的结论。在有关足球的商业合同争议的实体问题上,由于CAS位于瑞士的结果,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于该实体问题的法律。例如,在最近引起轰动的Webster从苏格兰Hearts转会至英格兰Wigan俱乐部的争议裁决中,CAS认为尽管该球员与Hearts的合同以及该球员同Wigan的合同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但是其可以适用统一的规则。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第176条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的仲裁地位于瑞士的国际仲裁。该法第187条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也即“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裁决争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与有关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方面,该条赋予当事人很大程度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冲突规范,某国家法律或者民间组织条例。而且,当事人的选择可以是默示的,也即可以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行动来加以推测。就本案而言,应当从当事人的综合意愿来推断可以适用的有关规则以及国家法律。对于该球员与Hearts的合同,其有关条款规定适用苏格兰足协的有关规则条例,而该足协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因此又可以适用FIFA的规则条例,并且应当优先适用。《国际足联章程》第60§;2条也规定首先适用自己的规则条例,其次才适用CAS规则和瑞士法,而CAS《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的规定也从另一方面确认了首先适用国际足联规则的原则。尤其是,本争议的三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根据也是国际足联条例,也即国际足联球员地位和转会规则。因此,仲裁庭认为三方当事人已经首先选择适用国际足联条例来解决有关的争议。
  三、CAS裁决与国际足联规则的解释:Webster案例评析
  Webster案的具体缘由是:2001早期,Webster在其19岁生日前夕以7.5万英镑的价格转会到苏格兰哈茨(Hearts)足球俱乐部,其签订的合同在2005年6月30日到期。2005年4月,俱乐部要求将合同再延伸两个赛季至2009年,但当事人没有达成任何协议。随后的2006年春季,该球员和俱乐部的关系恶化。2006年5月26日,Webster告诉哈茨决定单方面终止合同,其根据是《FIFA球员转会条例》第17条允许一个未满28周岁的球员在履行合同期满3年以后终止合同。同年8月9日,Webster同英格兰维冈竞技(Wigan)俱乐部签订了一个为期3年的合同。2006年11月,哈茨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内庭(DRC)提起赔偿请求,该机构在2007年4月4日裁决Webster因为无故单方面违约而赔偿哈茨俱乐部62.5万英镑。2007年5月底,这三方当事人各自向CAS提起仲裁,哈茨俱乐部要求赔偿合同损失460万英镑(包括400万的寻找替代球员的价值以及因为转会的可得利润损失),而维冈俱乐部和Webster本人则要求CAS裁定赔偿剩余的合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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