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解读:由此观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俨然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替身”、“影子”。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解读:一、没有说清与国防部的关系。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宪法中——唯一——没有连任期限限制的重要职位。百思不得其解。这一规定恐怕也不会一成不变吧?三、属性从实行首长负责制可以推断出,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之所以单列,可能要到中国特色中去寻求答案。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解读: “和”是不可分割之意,明显不妥。似应改为:或。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
宪法
第三章
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解读:一、顺序本节与第七节的顺序,好像是颠倒了吧?二、法定什么?组织,由法律规定。不够全面。似应改为:组织和工作,由法律规定。
第三款的表述就很好。组织是静态的,工作是动态的。所有的国家机关必须做到:主体法定,且行为法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解读:一、地位不明没有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二、乡、镇一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其自身也不常设。在一年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唱的是空城计。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解读: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的产生,均为直选。因此,乡级人大不必选举县级人大代表。于是,乡级人大的作用令人困惑,恐怕就是为了“生产”乡镇政府吧?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读:此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是何关系?如何对应?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解读:一、保证什么?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语焉不详。谁来遵守?谁又来执行?地方人大有没有遵守行政法规的义务,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毕竟,井水通常不犯河水。二、县级以上言外之意,乡级政府是无需做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三、适合民族特点表述似有不妥。什么民族、哪个民族?语焉不详。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一、它们的似有不妥。似应改为:它。它,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肯定是单数,怎么可能使用复数呢?此处的省与直辖市是或者关系,而不是合并关系;所要表达的是每一个的意思,而不是总共、一起的意思。简练的表述为:及其(替代“和它们的”)。二、并肩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是地位平等的,不加区分的。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表达了:1、地方性法规从属于行政法规;2、行政法规的立法属性。行政法规,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变种。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解读:一、对等为了与政府首长看齐,还应包括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批准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选举和罢免,已经丧失了其独立的法律效力。与其说检察长是被选举产生的,倒不如说是被任命产生的。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解读:直选代表的罢免,如何操作,成为难题。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解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没设秘书长,不知现实中有没有秘书长?如果有,是否属于违宪?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解读:一、讨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一词实属多余。二、权限请问:何谓各方面工作?何谓重大事项?同级政府能否也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恐怕政府比人大及其常委会干的更卖力气吧?)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如何区别人大与政府的职权范围?三、临时会议地方各级人大,是否不需要召集临时会议?进而就会自然出现将本属于人大的职权在其闭会期间不得不交给常委会去行使的局面。人大与其常委会——混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