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案人的关联行为能够揭示作案人的身份情况。行为是由人实施的,但并非是人肢体的简单弯曲与舒展,而是在人的心理与理性支配下的身体动静。人是社会化的产物,不同的人由于其先天个体特性与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不同,都会在人的心理(包含心境与情绪、心理定势等)上留下烙印;“行为是人在心理活动的外显”,人的行为也会自觉或不自觉、有意或无意流露出其个性心理与习惯,甚至泄露出行为人的职业、种族或民族、社会地位等信息。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现象只是全部社会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也只是其全部生活中一个阶段或若干环节。”既然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过是其整个人生中的一部分或若干片段,因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包括危害行为与关联行为)与其整个人生也具有一致性或连续性;也即侦查主体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关联行为所揭示的信息来推断出其生活的其他状况——包括作案人所隶属的种族或民族、职业、社会地位等情况。英国侦查心理学家大卫.坎特(David Canter)认为,在暴力犯罪中作案人接近、控制被害人过程中,不同的暴力犯罪人其接近、控制被害人的手段是不一样的[4];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专家约翰.道格(John Douglas)也认为,在命案现场上,根据被害人尸体是否被处理、处理尸体所体现出来的是否有组织性可以对作案人进行不同的分类;那些对现场上的尸体有过处理或隐瞒的案件,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有一定的组织处理能力,相反,那些将尸体抛在现场上未作任何处理的,其作案人往往在生活中的组织处理能力较差。[5]
二、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分类
研究分析作案人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提高收集证据、查缉嫌疑人、查清案件事实等工作的效率。但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主体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作案人关联行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侦查行为。因此,明确作案人关系行为的类型,是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利用作案人关联行为的前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作案人关联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如根据作案人关联行为危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作案过程中的关联行为、作案后的关联行为。
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的关联行为;例如,流窜犯罪的作案人在流窜到任何城镇或地区后,都会有寻找旅馆或出租屋住宿的行为。作案前的关联行为有助于侦查主体发现、确定嫌疑人,串并案件。如果侦查主体根据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或其他特征进行串并案件,那么就进一步对上述案件现场附近的旅馆登记资料或出租屋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能够筛选出案发时都在现场附近出现的人的名单,进而发现、确定嫌疑人。侦查主体同样也可以根据已经查获的嫌疑人,进一步确定其在某一时期的活动去向,再根据其作案特点,在其所到过或落脚过的地区未破案件中筛选出一部分案件,再配合侦查讯问或其他措施来查清案件事实。
作案中的关联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可能表现为作案人通过与其同伙或被害人无意识地交谈、作案人的职业生活或社会地位所养成的习惯下所实施的行为。例如,某抢劫出租车的作案人选定了被害人、并登上了被害人的出租车,上车后,作案人与其同伙或被害人进行了交谈;那么侦查主体可以对这些交谈内容进行分析,如果嫌疑人不能向被害人提供一个打出租车的确定的目的地,那么可以推断作案人对现场周边不太熟悉、可能不是本地人;相反,如果作案人能够提供一个明确的地点、并帮助被害人选定路线、最后选定在一偏僻地点抢劫、逃跑,那么根据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可以推断其居住地区或落脚地点的范围。分析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还有助于侦查主体分析作案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与职业,并进而发现和确定作案人。另外,不同的作案人,在作案中的行为各不相同;作案人在作案中的关联行为也可以帮助侦查主体串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