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政府高度管制下的巴黎交易所并不因此令人信赖。由于政府控制严密,经纪人资格的取得和易手不能自由进行,作为公务员的经纪人不能像美英同行那样从改革活动中充分享受更多的名誉资本,故该交易所一方面没有什么自我规制的气氛,“缺乏一个具有激励去提高或改革其规则和结构的真正所有者”。另一方面,在政府往交易所加入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时候,其也无法拒绝。故尽管巴黎交易所“处在西欧最为严格的政府控制之下”,其仍被公众看作是一个充斥着低质量证券的场所。[6]
简言之,美国由于证券交易所之间存在着激烈竞争,所以即使当时证券立法和国家监管并不充分,交易所却有自我监管的动力。自我监管最完善的纽约交易所成为了最大的赢家,保护了市场投资者利益,也起到了顶替国家法律与监管的作用。而缺乏竞争的法国巴黎交易所陷入了国家监管无效、自我监管不存在,以至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局面。换言之,处于竞争环境中的交易所的监管环境好,信誉高,被政府严格监督、不处于竞争环境中交易所监管环境差、信誉低。这是为什么呢?交易所在竞争环境下实施良好的监管是否是一种必然?
二、理论解释: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的优势和基础在于竞争压力
为了回答前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证券交易所的本质开始着手分析。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法人(中国《
证券法》第
102条)。虽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但非营利性只是指不把盈余分配给其控制人。证券交易所为提供迅速、准确的服务,对技术设备和人力维护的要求很高,资金需求很大,追求收入最大化仍然是其经营者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
交易所可为市场提供的产品主要为公司提供上市服务和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市场。收入也是来自于其提供的服务:(1)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年费;(2)会员席位费;(3)交易经手费;(4)出售信息的信道费及通信服务费等。其中席位费、交易经手费都和证券交易规模直接相关;信道费和通信服务费是否为大家积极购买,也和投资需求有关,因此也和交易规模成正比。[7]
故证券交易所为增加收入,需要扩大证券交易的规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拟上市公司。而为吸引公司上市,交易所可提供的上市服务包括:流动性、监控证券交易活动、标准的公司合同格式、交易所的信誉附加。[8] 或者说是上市公司商誉、减少投资者交易成本、增加股票流通性、市场监管。[9] 简言之,作为交易的组织者,交易所可以提供的是一个运转流畅、具有信誉的市场。这是拟上市公司所需要的,也是投资者所感兴趣的。
但是,影响一个公司的证券流动性的因素往往在交易所控制能力之外。[10] 因此交易所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在提供监控活动;规定符合投资者保护标准的公司上市条件(如公司质量、信息披露的要求、应遵守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上市契约、监督上市公司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治理结构)[11] 、监管证券交易活动,打击侵害投资者的违法行为;管理交易所会员,提高会员为投资者服务的水平。通过这些措施,其既实现了提高交易所上市公司平均质量的目的,也事实上起到了监管作用。
由此,在交易所长期的演化发展中,坚持做到了这些措施的交易所如纽约交易所,就形成了一定的信誉:公司如能在这样的交易所上市,意味其得到了一定的“质量认证”,从而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使股票卖出更好的价钱;而投资者也会更多的愿意参与到这些市场中来,以实现相对安全和回报丰厚的投资。
这种信誉的建立是交易所通过长期的努力才形成的,因此它会十分关注这种信誉的维护。只要存在着持续的竞争压力,交易所就会在看不见的手推动下,自发提供以监管功能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而非视监管为外部赋予的一种运行成本。[12] 从根本上说,交易所监管的核心优势就在于其所面临竞争压力。竞争会有效减少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减少交易所监管的缺陷。[13]
三、证券交易所监管是政府监管所不能简单替代的
(一)证券交易所监管具有独到的作用
诚然,即使证券交易所在竞争中有较好的监管表现,也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境,即如果政府监管更为有效,则可以以政府监管为主,而不必考虑交易所是否可以有效进行监管。
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政府监管有种种内在的负面因素。监管者天然地会追求政治利益,政治人物一旦当权,制定经济政策和制度选择的首要目标就是保住自己的权力,变成为监管而监管。[14] 政府也总是有过度专制的倾向。故而在证券市场上,更多的是会出现对交易的国家控制和限制竞争[15] (尽管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并不因此更加奏效)。此外,监管者自身的能力有限,即使出于提高社会福利之心,也很少能成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