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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审不终”现象的个案解读

  

  在本案中,如前所述,甲是工程负责人,所有票据账本均掌握在甲手中,同时甲与乙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交接手续,因此对甲诉乙侵占的几笔款项和钢材,乙就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责令甲提供这些账目和票据。另外对于甲诉乙侵占的14.8万元钢材,乙抗辩提出买家提取钢材装车出厂必须有B公司负责人张总经理签字的出门条,出门条上会详细记载钢材已领的事实、领钢材的人及领钢材的时间。由于该出门条现已灭损,乙客观上无法提供,那么本文认为乙完全可以就该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张总经理。此处法院有无对当事人履行阐明义务因事隔已久且无记录已无法考证,但乙在法院对其就该事实举出的其他证据未予采信时,申请法院向张总经理调查取证就是上选之策,若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而乙仍未申请,那么法院未支持其抗辩主张就是自食其果。


  

  二、程序问题


  

  目前,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局限于绝对程序工具主义的藩篱,大都认为程序除了是保障实体公正的手段外,还有其独立的价值。“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7]吸收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不满。“由程序来决定某一判断正确与否的立场正好是追求实质正义的自由法观念发展的起点。”[8]而本案虽然经历了四道程序,但由于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现象,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过程中没有体会到正义与公正,无法感知权利受到保障,因此一诉再诉。


  

  (一)法官的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


  

  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9]我国尚未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但在立法上已有类似规定,如《证据规定》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法条同样也是法官心证公开的依据。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有所知悉、认识和理解。[10]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法官是否必须进行心证公开、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时机、效力等内容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是否公开心证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根本就不公开心证,法官的个人认识很少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情况心中无数,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向法官补充陈述事实、补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对当事人造成突袭性裁判,令当事人不知所判为何,因此再次上诉或申请再审以求明白,极大地影响了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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