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首先,要进行信息报告,这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政府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时间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如事态迅速扩大,有可能演变成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生了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不顺畅等,可以越级向省级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布警报的信息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慌报、瞒报、漏报。其次,如果涉及跨区域、跨国界的突发性水污染问题,一定要及时履行对邻区、邻国的告知义务。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没能及时告知,对流域内沿岸吉林、黑龙江两省民众的生产、生活和中俄两国的关系带来了很大影响。[9]再次,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启动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水污染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请求国务院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尽快控制、消除水污染。如对居民的安全用水构成威胁时,要同时启动安全用水应急预案,保障公民的基本用水需求。然后要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之必需,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意。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全社会都高度关注,需要公民支持和参与。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最后,宣告应急结束。当水污染事态得以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予以撤消,领导、指挥人员撤离。
六、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事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第一,继续加强水体环境监测,确保沿江人民饮用水安全。第二,进行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第三,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要以促进流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优先保护大中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改善流域内对生产生活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域水质,通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第四,继续做好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环保部门严密监控沿江污染源情况,做好沿江巡查防控工作。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特别是保证沿江取水口取水安全。密切关注水质对鱼类的影响,加强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做好现场残余物的处置工作,防止新的环境污染。[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