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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研究

  
  (二)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收集证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发生过程、应急情况、恢复情况、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和改进工作情况、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水污染影响地区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水利、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三)责任与奖惩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结 语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我国应尽快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组织管理机制。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在自己的职权职责范围内把握好每一个预防、控制、减少或消除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环节和阶段,提高应急能力,并要加强水污染处理的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要注重突发事件应对中多方部门的协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实行责任追究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我国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机制。
【作者简介】
孟庆瑜,男,法学博士,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娜,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释】 张晓健:《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反思》,《绿叶》2008年第3期。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2007年版,第13页。
吴玉萍等:《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策》,《环境经济》2006年第1期。
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2007年版,第18页。
张晓健:《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的反思》,《绿叶》2008年第3期。
陈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与应急反应机制》,《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2年第1期。
戚建刚、杨小敏:《“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法学》2006年第1期。
范俊荣:《健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应急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周生贤:《松花江污染环评获阶段性成果着重五方面工作》,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1/24/content_40927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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