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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

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



从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废谈起

赵廉慧


【摘要】大陆法系的准无因管理概念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害赔偿法中对损害计算的不足,准用无因管理的概念,让施害人吐出其利得,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在我国侵权法的救济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都还受原告之损害限制的现状下,虽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领域和侵权法的领域有一些突破,我国仍然有保留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事救济体系,除了继续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这两种主导性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之外,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的返还法理论,深入研究无因管理法理和不当得利法理。
【关键词】准无因管理;救济;返还法;放弃侵权之诉
【全文】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而存在的,即二者都是债权这样一种实体权利的产生方式,这和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权利的基本观念是一致的。不过,法谚有云:有权利,斯有救济(Ubis jus, ibi remedi-um),对民事权利的救济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领域,学者已经对损害赔偿理论和实际履行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代表的独特的救济理念和救济方式却为我们所忽视。这些救济理念应当渗透到民商法的全部领域,特别是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中。我们在此从讨论“准无因管理”(又名“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具体事例的分析和比较法上的分析,提出这样的观点:大陆法上的准无因管理概念是为了弥补侵权法和合同法给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而产生的,侵权法中的救济理论若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传统的侵权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 law ofrestitution)理论,把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事救济制度之重要一环的必要性。


  

  一、大陆法系的“准无因管理”概念


  

  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使事实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但若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原则上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602。下面有两个例子:


  

  例1:甲明知道乙是某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自己没有该项专利,却仍然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取得巨大的收益。


  

  例2:甲没有经过乙的许可,把乙的小说作品拍成电影,取得了丰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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