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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5.稳定性。有组织犯罪系统随着其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自组织结构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以适应生存的发展,保持其组织的长久性和稳定性。具体表现在:①组织结构的调整。有组织犯罪的宗旨是追求经济利润,其贪欲无止境,为了以最少的投入、最小的风险,安全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借用合法外衣掩护,跨国组织联合力量,不断向企业化、部分合法化和跨国联合体发展。他们对犯罪计划作长远之计的调整;对组织机构进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调整,并以“企业董事会”式的委员会取代家长式的首领决策系统,吸收科学的管理方式,作为一个法人式的组织而存在运行。②组织成员的调整。犯罪主体的犯罪素质的高低、逃避制裁能力的强弱决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功率和“效益”的大小。随着有组织犯罪走向“企业化犯罪”,国外称之为“犯罪辛迪加”或“犯罪联合体”,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有组织犯罪系统注重从长远利益出发,培训犯罪“专才”,调整人员队伍,以保持其组织系统的有序、稳定。③组织凝聚力的调整。通过不断改善、配备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如运输、通讯、武器装备等各种先进的犯罪工具,及利用计算机、信用卡等现代科技作案,提高犯罪的安全系数,及犯罪“效益”的可观性,在“共同利益”的宗旨协调下,组织凝聚力得以进一步增强。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稳定性不是在静止中,而是在运动中实现的。然而此时的稳定状态的有序程度已不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而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综上所述,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可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作如下表述: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态由低到高的有序性,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整体系统。


【作者简介】
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俄)达尔科娃主编《有组织犯罪—2》莫斯科1993年版,第147、20页。
(俄)P·米娜:《抵制法律的黑手党》莫斯科,1988年,第260页。
(俄)波别卡依罗:《现代犯罪趋势和完善刑法与犯罪作斗争》莫斯科,1990年版,第17页。
(俄)叶梅利亚诺夫《有组织犯罪问题及其反有组织犯罪》莫斯科,1993年版,第5页。
(俄)波波夫等著:《反有组织犯罪问题》莫斯科,1996年版,第73—75页。
周长康:《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8—9期。
赵秉志、赫兴旺:《论有组织犯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
参见李玫瑾:《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形态与形成规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8—9期。
麦留芳:《个体与集团犯罪———系统犯罪学初探》,巨流图书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9页。
(美)艾兹恩蒂默《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75页。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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