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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

  

  《住民基本台账法》的最后还新增了附表,明确列举了可使用个人确认信息的国家行政事务,[4]并要求各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明确可使用个人确认信息的地方行政事务。


  

  2002年住基网络依法正式投入运行。另外,日本在1988年就制定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全面修改了这部法律,并改名为《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义务以及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日本还颁布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其第1、2、3章规定的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理念以及国家与地方的具体职责等内容,适用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使用管理个人信息的主体。这两部法律当然也适用“住基网络”。但就“禁止目的外使用”的规定而言,《住民基本台账法》第4之2章的规定比《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更严格。《行政机关保有之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虽原则禁止行政机关超出使用目的范围管理使用个人信息,[5]但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未经本人同意进行目的外使用,[6]且行政机关还可视需要改变原有的使用目的。《住民基本台账法》则明确禁止目的外使用,没有设例外。


  

  为了保障住基网络顺利运行,日本政府还展开舆论宣传,强调“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住民”的作用。最初日本政府认为,有了比较完善的立法,应该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事实上一些日本人并不单纯相信政府的宣传。他们担心住基网络沦为政府监视控制个人的新工具,有“信息匹配风险”。即行政机关可以在个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KEYWORD——住民票号码,轻易将分散在各处的有关特定个人的零碎信息归总,拼凑出该人格图,解析出其隐私,或者暗自将各行政机关的数据库进行整合,形成新的数据库,而该新数据库的运作完全可能处于法律监督之外,由行政机关随意操纵。


  

  于是,住基网络开通运行后不久,就有各地住民分别向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反对住基网络。其诉讼请求大致有以下两项,焦点主要集中在其中第一项上:1.未经个人的同意或认可,即擅自将有关本人的确认信息纳入住基网络的行为,构成对该本人的隐私权(自我信息控制权)的侵害,违反《宪法》第13条,所以请求停止将自己的个人确认信息纳入住基网络。2.每个住民编有11位数字住民票号码的行为,是把人当作物品看待,有损人格尊严,所以请求取消自己的住民票号码。


  

  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日本至少发生了这类诉讼30多起。有人解释这种现象是“住民过度膨胀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所致。笔者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隐含着以下深层原因。


  

  二、“住基网络诉讼”的深层原因


  

  在1970年之前,日本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很薄弱。当时户籍信息、住民票信息被当作一种公共记录,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样,只要有需要,任何人均可向当地的行政机关查询。但在1970年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个人的户籍信息、住民票信息被公认为是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除了本人及其家属,还有律师、会计师、税理士等专业人士因为业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外,原则上不公开。


  

  这归功于学者积极提倡的“自我信息控制权理论”。1970年前后,时任京都大学教授的佐藤幸治在美国学说的影响下,提出隐私权就是控制自己相关信息的权利,[7]受日本《宪法》第13条[8]保护。当公权力违背个人意志,强行接触个人获得、使用或对外披露有关其道德心自律存在的信息(即“隐私固有信息”)的,则该行为原则上应被禁止。若公权力为了正当的政府目的,通过正当的方法获得、持有或使用与个人道德心自律存在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即“隐私外延信息”)的,则不能马上认定隐私权受到侵害。但当该外延信息被恶用或积累,影响到个人道德心自律存在的,则产生隐私权侵害问题。为了充分保障隐私权,就应该制定法律,规范政府收集取得、持有、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对政府拥有的信息进行查询、修正和消除之权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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