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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四)董事。新《公司法》在第21条、第113条、第150条中,把董事明确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了董事应该在关联交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承担的责任。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原《公司法》,赋予了董事权利,却没有明确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就导致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难以依法救济的缺陷。


  

  (五)监事。监事也是《公司法》中明确的民事责任主体之一,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和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监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新《公司法》21条和第150条,将上述范围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成员。《公司法》190条规定,如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责任的明确规定,确保清算组成员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新《公司法》208条中,新增加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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