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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夏巴先生因为不满狱政机关随意延长其监禁时间的做法而自杀身亡。夏巴先生曾由预审法官决定被拘留4个月,期限为1992年6月18日至1992年10月18日。由于10月19日仍处于监禁中,夏巴先生向监所管理人员抗议监狱管理部门随意延长其被监禁时间。然而,他并不知道对他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已经根据预审法官新的裁定自10月18日午夜零时起延长,而该裁定已于两天前送达至看守所但并未及时通知其本人。面对夏巴先生有理有据的质疑,监所管理人员只是一味地要求其安静下来、等待明天处理,而未采取其他措施。盛怒之下,夏巴先生悬梁自尽。


  

  夏巴女士因丈夫的死将狱政机关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过错而给其本人及两个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巴黎行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巴黎上诉行政法院随后以狱政机关与夏巴先生自杀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夏巴女士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法律撤销审之诉,要求法院判决狱政机关赔偿其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自杀确实是一个个人行为,毕竟结束生命的举动由当事人自我做出。在包括本案一审、上诉审法院在内的多数机关、个人看来,这是自杀者意志薄弱、精神脆弱的表现。然而,在最高行政法院看来,至少是在“夏巴案”中,监狱管理机关疏于管理的过错与自杀后果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正是一系列可归咎于狱政机关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夏巴先生的自杀。


  

  首先,狱政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183条之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其送达延长羁押的预审法官裁定;其次,在夏巴先生有充足理由质疑延长羁押正当性的情况下,监舍管理人员没有立即核实当事人请求并查明延期羁押的原因,导致被羁押人坚信自己是司法恣意的受害者,从而萌生了自杀的念头;最后,面对情绪失控的夏巴先生,狱警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导致惨剧在几个小时后就发生。简言之,在法院看来,是监所管理上多个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引发、促成了自杀惨剧的发生。综合该案的特殊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在夏巴先生的自杀身亡与监狱管理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国家向夏巴女士赔偿72830欧元,向两个未成年子女支付15900欧元赔偿金。


  

  在随后的几年间,最高行政法院继续其放松国家赔偿责任的势头,在2008年12月17日的一份判决[14]中认为,国家应当为被囚禁人员在监舍内的意外死亡负责。该案中,两名囚犯因同监舍另一囚犯故意纵火而中毒身亡。该纵火囚犯因其调换监舍的请求未得到满足而威胁将纵火。然而,监狱管理人员并未予以重视。结果是:几个小时后,该囚犯于深夜点燃床垫,泡沫床垫很快燃烧并散发出大量有毒气体,导致同监舍另外两名囚犯在短时间内中毒身亡。法院认为监狱管理中的多个缺陷综合作用导致了惨剧的发生。这些缺陷具体包括:(一)狱警对肇事者纵火威胁的疏忽大意;(二)监舍内缺乏必要的通风设备,导致被囚禁人员短时间即中毒身亡;(三)监所应急手段欠缺,夜班狱警几乎无法迅速获得消防设备。在法院看来,这些过错单独考察都不构成重过错,但综合起来就十分严重,并直接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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