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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上)

  

  2.安排审前会议及指挥证据开示程序美国的诉讼程序从内容上看,主要由较长时间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和较集中的开庭审理程序组成。美国证据开示由当事人提出,不需要法院事先批准。审前会议由法官和双方律师进行,一般由法官主持。在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将举行一系列的审前会议。此时,法官实际上成为案件的管理者。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命令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出席审理前会议。负责审前会议的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商议后,做出审前会议的日程安排,规定证据开示的次数和允许开示的范围等。在审前会议中,法院为了简化和明确争点,可以命令当事人及早提交在开庭审理中将要处理的争点的有关证据,排除无意义的请求或答辩,并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预先裁定;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和证据的重复,法院或法官可以限定证言的使用,确定法庭调查的证人和文书,解决包括争点复杂、当事人众多、疑难的法律问题、特殊的证据问题在内的潜在困难和诉讼程序中的特别问题。对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第三当事人请求以及对案件的任何特别争点也在审前程序中一并处理。如果认为适当,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出席审前会议或通过电话达成协议以便使争议尽可能以和解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或其律师没有遵守审前会议日程安排或审前命令,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表未出席审前会议,或者当事人或其律师没有为参加审前会议做出应有的准备,或者当事人或其律师不是基于善意参加会议,法官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做出关于以上行为的公正命令。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强制证据持有人开示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开示证据,法院有权宣称申请证据开示的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目的得到证实。法院为了当事人和证人的方便以及为了公正司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规定证据开示的顺序。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限制证据开示的使用频率及其范围:(l)证据开示是不合理的重复,或证据可以通过更简便、更少累赘或更少花费的其他来源而获取。(2)请求开示的当事人已有充分的机会通过诉讼中的开示活动获得所要求的信息。(3)提出开示的负担或花费超过它的可得利益。考虑到案件需要、争执金额、当事人的财力、诉讼所涉及争点的重要性以及被要求开示的证据对争点的重要性,法院可以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开示证据。


  

  3.指示陪审团在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尽管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由陪审团审判争点的部分或全部。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命令由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成员由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选任,由法院任命。法官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原则向陪审团成员做出指示。法官可以确定某一证据是否是陪审团能够据以合理做出裁决的证据。“当法官认为裁决与证据的证明力不符时,也可批准重新审理。”(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51页。)法官在辩论前后都可以对陪审团做出指示,就提出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解释。法院如果疏漏了诉答文书或证据中提出的任何争议事实,除非双方当事人在陪审团退庭前要求向陪审团提出该争议事实,否则视为当事人放弃由陪审团审理该被疏漏争点的权利。对于未提出上述要求的被疏漏的争点,法院可以做出事实认定。或者,如法院未做出前面的认定,则应当视为已经做出适合于特别裁决的事实认定。法院可以要求陪审团重新评议,也可以解散陪审团后命令重新开庭审理。4.指挥开庭审理活动美国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处于中立地位,不能直接询问证人,一般也不干预当事人的发言内容。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主要是控制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交叉询问的范围和方式;同时判断哪些询问证人是应当回答的,哪些询问证人可以不予回答;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所提出的问题表示反对时,法官应当对该异议做出口头裁决。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a)规定:“法庭应当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理的控制,以做到:(l)使询问和出示证据能有效地帮助确定事实真相。(2)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时间。(3)保证证人不受折磨或不正当的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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