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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律师在场问题

  

  (三)有罪供述自愿性和稳定性的制度保障。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由于讯问地点是在警察机构控制的看守所,讯问时又不允许律师在场,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突审”之下,往往很快便会作出有罪供述,但是,到底这种有罪供述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却难以为外界所知晓。退一步讲,即使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但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人们就会对其有罪供述的自愿性保持怀疑。虽然人们无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自愿性问题下“是”或“不是”的结论,但人们却基本可以推断出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存在,因为,按照正常的逻辑,当一个人面临着直接涉及到自己前途乃至性命的刑事指控时,除非他当时遭遇着刑讯逼供等有违其自愿性的境遇,否则其断然不会作出显然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后果的有罪供述的。实际上,正如沃伦首席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所指出的那样,羁押性讯问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嫌疑人处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并失去了回家或者向亲属和朋友寻求支持的自由。另外,那些训练有素的警察运用着讯问技巧并对嫌疑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并在一种与世隔绝的、秘密环境中,参与“摧毁”被告人意志的活动。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需要有更加严格的保护[6]。换句话说,只有赋予律师在场权,才可以通过切实防止追诉官员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能够真正建立在明智选择的基础上,也才可以真正消除人们对有罪供述非自愿性的合理怀疑。


  

  不仅如此,赋予律师在场权还可以减少“翻供”,确保有罪供述的稳定性。按照通常的理解,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推翻原有供述和辩解的一部或者全部,而作出的新的供述和辩解。翻供在司法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翻供的案例明显增多并呈复杂化趋势。据统计,2001年至2002年10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89起刑事案件中,存在翻供现象的26件,占13.8%;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36件刑事案件中,存在翻供现象的21件,占15.4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78起一审刑事案件中,翻供案件68件,占38.20%;淄博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573件,存在翻供现象的508件,占14.22%[7]。尽管翻供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但显然其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不全是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影响。尤其是审判阶段的翻供,不仅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在一些对有罪供述依赖性较强的案件,被告人在关键环节上的翻供,往往使得有罪供述真伪难辩、是非难分,造成全案证据认定难度的加大,导致案件成为“疑案”而不得不做出无罪判决。因此,如何防范翻供,确保供述的稳定性可谓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篇幅和论题所限,笔者无意对翻供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不过,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翻供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侦查讯问程序缺乏透明性有很大关系,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时以讯问时遭受刑讯逼供为辩护理由而“翻供”的现象屡屡发生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因此,如果能够赋予律师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不仅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不存在违法行为,这对于防止被告人为了逃避刑罚或减轻罪责而狡辩翻供,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如何确立律师的在场权


  

  基于律师在场权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我们确实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这一大背景下考虑如何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律师在场规则。那么,究竟应从哪些角度入手建立律师在场规则呢?笔者认为,律师在场规则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律师在场权利主要内容;律师在场权的告知程序;侵犯律师在场权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等。


  

  (一)律师在场规则的适用范围


  

  按照通常的说法,我国刑诉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各个诉讼程序应当具有与这一目的相一致的具体目的。刑诉目的正是通过各个程序的具体目的的实现而最终得以实现的。因而探讨律师在场权的案件范围问题,就不能忽视刑事诉讼的目的。律师在场规则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也清晰地表明了各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的态度。如,苏联时期的刑事诉讼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侦查机关、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负责追究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并加以惩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也不享有讯问在场权。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新刑事诉讼法典由于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就赋予了辩护人参加侦查行为和调查行为的权利,在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辩护人有权在场。显然,如果只追求打击犯罪,就不应当允许律师的介入,因为律师的介入肯定会对侦查人员顺利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构成一定的障碍。而如果只追求保护人权,就应赋予律师在所有的案件中在场权,因为所有案件被讯问者都面临着权益遭受侵犯的危险,而且越是严重的案件,对被讯问者保护越迫切。但是,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纯粹追求某一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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