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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旨主义内部的理论分支

  

  制宪者的宪法思想与宪法解释联系在一起的观念始于18世纪90年代。但是直到19世纪末期,原旨主义才发展成为一种拥有独特方法的关于宪法解释的理论。19世纪中的大部分时间和20世纪早期,主要的争论集中于法院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顺从立法机关。此时,制宪者的意图只是众多影响宪法解释的因素中的一个。{6}(P907)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是最高法院比较能动的两个时期,制宪者意图原旨主义就是作为对他们的回应而出现的。制宪者意图原旨主义的代表性人物有: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 威廉姆·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 拉乌尔·伯格(Raoul Berger)和埃德温·米斯(Edwin Meese)。伯克1971年的《中立原则和第一修正案的一些问题》被认为是当代原旨主义理论的开山之作,他认为法官在解释宪法时,必须恪守中立原则,努力寻求宪法原意;伦奎斯特1976年的《活的宪法的概念》在批评“活的宪政主义”的同时,支持了制宪者意图原旨主义;伯格1977年的《司法之治》认为,最高法院对宪法十四条修正案的解释违反了原初制宪者的意图。{7}(P13)1985年7月美国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号召一种原初意图法理学。他认为,原旨主义有利于维护法治、有限政府和分权原则。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回应道,现在的大法官只能以二十世纪美国人的视角来解读宪法,我们寻求制宪时的历史以及介于中间的解释的历史,但是最终的问题是:宪法文本中的字词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意义是什么。因此,他称原旨主义者为披着谦逊外衣的傲慢者。{8}(P876-879)


  

  制宪者意图原旨主义自提出之日起就受到了批判,布瑞斯特和杰斐逊·鲍威尔(Jefferson Powell)是最主要的批判者。布瑞斯特认为,制宪者或者宪法的批准者并非一人,确定集体意图存在困难,因为不同的制宪者和宪法批准者的意图是不一样的;把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意图运用到当下的社会现实存在困难,也即不变的宪法原旨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宪法的民主合法性问题,因为妇女、奴隶、黑人等并未参加宪法的制定和批准过程。{5}(P214-222)鲍威尔通过对宪法制定、批准和早期的宪法解释的历史资料的分析,认为对制宪者意图的寻求并不能从制宪者的意图中获得支持,因为制宪者认为寻求制宪者意图的宪法解释方法是不适当的。制宪者希望宪法应当像其他任何法律文件一样,按照它明确表达的语言进行解释。{9}(P885-918)


  

  原旨主义者回应了反对者的批评。针对布伦南的批评,米斯回应道:关于制宪及其原初含义的历史资料是可以获得的;不仅仅是制宪者的意图,而且宪法文本中含义清楚的字词句的原初意义也是约束法官宪法解释的法律;根据人类尊严的进化标准来解释宪法会导致法院误入歧途。{8}(P882-884)针对鲍威尔的批评,威廉姆·米歇尔(William J. Michael)通过对宪法文本第1、2、3、5条及第4条第4款的分析认为,法律文本的意义是由它的意图赋予的,改变法律的意义就是造法。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离表明,制宪者希望原初意图能够控制宪法解释。如果法院不以原初意图来解释宪法,那么他们就是在造法。 由此,米歇尔得出结论:法院应当受制于原初意图,因为对原初意图的偏离,从根本上来说是与宪法文本相冲突的。{10}(P201-220)针对反对原旨主义的三个理由:坚持原初意图是不可能的;它是自相矛盾的;它是错误的,理查德·凯(Richard S. Kay)给出了相反的证明。{11}(P22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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