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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角色形象的权利认定

  

  3.动画片角色属于动画作品思想内容的部分不是作品


  

  动画片中的角色经剧情的展开,往往表现出某些有别于其他角色的语言习惯、行为特征、性格特点、情感方式等内在的品质个性。这些品质个性的作用显而易见,它们使动画片角色的内涵变得生动、丰满,使观众心中激发出对上述角色或喜或恶、或抑或贬的思想感情及内心评价,有利于动画片主旨思想的完整表达。从这个意义上,人们也习惯将上述角色在动画片中表达出的内在品质个性称为角色形象。但是,根据着作权制度“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着作权法并不保护创意,但却保护创意的表达”;“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构成了作品”。{5}由于动画片中角色内在的品质个性并非是其外在视觉形象(包括静态形象和动画片中连续动态形象)所能单独承载的,而是通过动画片中的台词、音乐、情节等多种表现方式综合体现的;动画片角色留给公众深刻印象的这些品质个性,并不来源于这些静态形象所表现的美术作品本身,而是来源于表达相关主旨思想的完整的动画作品。因此,包括内在品质个性的动画角色形象是通过动画作品完整表达出来的,二者间是创意与表达、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前者的着作权保护应当是寓于对后者的着作权保护之中,故不宜脱离动画作品的权利客体单独主张对动画角色形象的保护。


  

  综上,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以能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标准,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以静态美术作品为表现形式、仅通过视觉即可立即直接感知作品全部信息的动画片角色形象,只要符合着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原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法定要求,即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独立作品。第二,以上述静态角色形象为原型,经过细微、非实质性修改后运用于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因其与在先的形象原型相比并未达到着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可直接认定为原有静态美术作品的修改件而非新的独立美术作品。第三,脱离任何视觉上的具体角色形象并经动画片表现出的具体角色的内在品质个性,直接来源于动画片所表达的主旨和传递的思想,属于动画片创作者的思想范畴,而非思想的具体表达;且上述内在的品质个性本身既不具有可复制性,又无法脱离以美术作品形式表现的静态角色形象而独立存在。因此,仅以动画片中角色内在的品质个性为唯一内容的抽象意义上的角色形象不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结合本案,喜羊羊、灰太狼等角色形象最初以美术作品的方式创作完成。当原创公司依据上述美术作品着作权主张对七个角色形象享有权利时,角色形象与美术作品就是对同一客体的不同概念表述,二者并无差异。此后,喜羊羊等美术作品经过动画处理过程。在该过程中,一方面根据动画片剧情的变化对原美术作品作了局部、细微修改,如将某个羊的嘴部形状扩大以表现出笑容状,或是将其姿态进行调整以表达具体肢体动作;另一方面将大量含有上述经修改后的作品以连续画面的方式编辑、连接,使其可被连续放映。经上述处理后,如果将动画片定格在某一静态画面时,从中仍能分辨出保持了某个羊或狼角色的主要形象特征的美术作品原型。因此,如果原创公司仅依据动画片中被定格画面所呈现的羊或狼形象而单独主张对七个角色形象的权利,由于动画片中出现的相关角色形象并非是在动画片的制作过程中重新创作出来的,而只是对原美术作品中已有羊或狼角色形象的非实质性修改并再现的结果,则原创公司对相关角色形象主张权利的做法,如无源之水,缺乏权利基础。如果原创公司依据包括故事情节等在内的整个动画作品为权利基础对七个角色形象主张权利,由于动画片已赋予某一角色形象某些内在的品质个性,则原创公司所主张的角色形象,实质上既包括相关羊或狼角色从视觉上可以被感知到的外部形象,还包括与这些角色相关的动画片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例如,蓄着白胡子的慢羊羊角色形象在动画片中的配音总是低沉缓慢,连续画面中走路办事的样子总是慢慢腾腾,剧情中每遇危急时刻总是不慌不忙、过分依赖书本知识,被塑造成一个稳重、迂腐且保守的羊村首领形象。作为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观念,动画片中角色形象代表的内在品质个性显然不应成为原创公司引用着作权法对七个角色形象主张权利的合法基础。当然,在相关角色从静态的不具生命力的外部形象转变为富有思想、个性并能激发观众想象的动画剧角色形象的过程中,原创公司组织人员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并创作出一种与原先静态角色形象完全不同的作品类型。作为动画作品的着作权人,原创公司对动画片享有的着作权同样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受保护的权利客体是整体上的动画作品,而不是作为动画片组成要素之一的羊或狼角色形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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