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极其重要的设立目的便是解决“权利真空状态”。然而,就知识产权而言,如果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之内,权利当然是归属于知识产权人的,即便期限届满,那么该知识产权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人皆可使用的公共资源,所以不会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真空状态”的期间。而且时效取得一般动产要求的期间为十年、不动产为三十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取得其所有权;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于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经过三十年,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无法满足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期间的要求。
2.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
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如果权利人没有按照要求使用,则其知识产权消灭或者进入公共领域,这无疑是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之良方。并且,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如不缴纳便撤消该专利,而且,专利年费逐年递增,从经济成本角度分析,可以有效督促知识产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例如,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资源浪费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本身是一种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节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制度,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均有体现,即在赋予知识产权人以垄断性利益的同时,对这种权利予以合理约束,保护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利用,达到平衡私权与公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目的,以促进知识创新与传播及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目的是解决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资源浪费问题。即使知识产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非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利用该智力成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因此带来的资源浪费。这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