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
贾学胜
【摘要】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法益侵犯;本来一罪
【全文】
引论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后窝藏或者毁坏赃物的行为不予处罚,解释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事后不可罚行为”。[1]但窝藏赃物的行为原本就不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为何要以“事后不可罚行为”来说明不处罚的理由;毁坏赃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为何却不予处罚。由此引申开来: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本罪行为因各种原因而不罚时,事后行为是否可罚?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后,他人实施事后行为时是否可罚?等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有赖于对事后不可罚行为概念、根据、范围和司法适用等问题的准确把握。遗憾的是,尽管“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我国大陆法学界较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该概念的解释却语焉不详,对不罚的根据和范围也鲜有论及,而且解释论上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这一概念有滥用的倾向。这些问题促使笔者对此展开深入研究。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界定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又称为不罚的后行为(Straflose Nachtat);有学者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并非不罚,而是已合并于本罪行为得到评价,因此又称为与罚的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Mitbestrafte Nachtat)。[2]
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代表性观点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界定为为利用或确保本罪所导致的不法利益而侵犯同一法益的行为。如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对于同一法益的另一次破坏情况。由于它不是再另行破坏其他法益之行为,故属并合于前行为加以处罚之后行为,又称与罚的后行为{1}。有学者认为:不罚的后行为是指已经合并在前行为加以处罚的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完成一个犯罪之后,为了利用或确保这个前行为的不法利益,而在前行为之后,另为具有伴随性的利用行为或确保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