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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状态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五、启示:实用主义改革反思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明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中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毕竟针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再改革提出方案并非本文的目的,本文更主要的目的在于描述、解释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悖论的基础上,挖掘主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指导思想,进而通过这一改革折射出的思想轨迹反思、检讨当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前文将当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总结为实用主义思想主导下的改革,认为实用主义改革不可避免有其自身的瓶颈、限度。其实,并非只有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存在这一问题,当下实用主义改革策略主导下的许多司法改革都存在这一问题。如何看待这一改革的限度,以及如何克服瓶颈就成为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并且,问题不仅仅在于此,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集中体现了当下影响中国法治的三大传统:儒家慎刑的死刑观——古代的礼法传统{7}、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代革命意识塑造下的政法传统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不仅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体现了上述三种相异的法律传统,当下诸多司法改革措施中都可以看到上述三种法律传统的博弈、拉锯、相互撞击。如何实现三种传统的融会成为改革者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黄宗智教授在考察过去与现在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从今天回顾,人民共和国的正确立法模式显然是先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指示等形式施行试用,经过一段时期实践的检验,方才纳入正式法律条文。这样的立法历史体现了本书探讨的从实际出发,然后提高到理论概念,再返回到实践中去检验的来回不断的基本思维。”{8}[p.262] 并将这样一种中—西、新—旧融合的长期延续下来的兼具传统与现代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实用道德主义”。正是这样一种“实用道德主义”{8}[P.262]的思维方式主导并促成了中国的法律实践以及立法改革,并且,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实现了三种传统的融会。


  

  然而,主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实用主义”思维与黄宗智所言的“实用道德主义”存在重要的差异。根据黄宗智的论述,从民事司法实践中提炼出的“实用道德主义”更多地注重本土的经验,特别强调经验与概念的紧密连接,不会轻易陷入现代主义那种普适化野心和意识形态化倾向;其依赖的是中国的人本道德理想来作为前瞻性的规范,而不仅仅是实效{8}[P.262]。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所展现的实用主义则缺乏中国的人本道德理想,过于注重实效,直接移植西方经验。观察当下的诸多司法改革措施,我们同样会看到单纯功利主义主导下的对于西方经验的简单移植、对于西方法学思想简单消费的法律移植景观。不难预测,这样一种“没有国家观”的“法律人的法理学”{9} 主导的改革措施往往难以逃脱被架空、被规避的命运。


  

  毫无疑问,“实用道德主义”所倡导的实践与理论的连接对当下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具有纠偏作用,并且对于将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实用道德主义”强调在古代、现代革命和西方移植三大传统的视野下理解中国的现实。这无疑与甘阳主张的“通三统”[孔夫子的传统、毛泽东的传统、邓小平的传统]具有异曲同工之妙{10},甚至可以说是印证、阐释了甘阳的观点。如上文所述,以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为代表的当下诸多改革背后都有三种传统的影响,然而,它们给我们展现的不是三种传统的融会,而是一种流于形式的嫁接与杂糅。甚至,当下的司法改革展现的是对于传统的否定性批判以及对于西方经验的无原则接纳。这样一种向西方投怀送抱式的割裂传统、否定当下的改革措施不仅使得我们的法律难以接续历史,亦使得改革陷入程序失灵的困境。[38] 新近司法改革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对于群众路线的高调宣扬以及重庆“打黑”运动前唱响的“红歌”提示我们先前诸多改革的合法性在当下遭受质疑,当下的改革在另寻合法性支持。[39]


  

  行文至此,重新审视前文提出的再改革方案,可以发现,这样一种改革方案亦集中体现了三大传统的博弈。问题在于,这一改革方案是否摆脱了实用主义的束缚?能否实现三大传统的融会?对于这样一种从地方司法改革以及司法实践中提升出来的改革方案,我们很难立即作出清晰的判断。但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应当构建相应的机制。笔者认为,对待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中暴露出来的实用主义改革思维以及三种传统的博弈,应当放宽观察的视界,从过去和现在的民事法律实践中寻求经验,并从当下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中获取灵感。


  

  对于当下的刑事司法改革,有学者通过考察被规避和抵制的律师法,提出制度变革应当坚持司法能动主义与立法推动主义的结合,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接受一种‘立法改革探索先行’的思路,允许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相关领域的制度变革试验,并将其中富有成效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11}。这样一种思路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前文所提及的民事司法改革与律师法改革形成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从历史以及当下给我们提供了观察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新视角,为我们反思将来的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开启了新思维。秉承这一思路,前文中提出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制度变革试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如若可行,才能将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当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扬弃单纯的实用主义改革传统,运用“实用道德主义”的思维方式,推动司法能动主义与立法推动主义的结合,进而实现三种传统的融会。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08JC820043]研究成果,本文同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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