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的限制对象和基本要素

  

  (二)合理性


  

  国家对权利的享有或行使的限制必须基于一定的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否则,任意施加限制就背离了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的本意。绝大多数权利限制条款都规定,权利限制措施应为保障一定的目的所必需。这种合法目的也体现了国家限制个人权利必须具备合理性的要求,因此,被称为合理性。


  

  综合来看,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中的合法目的有:国家安全(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14条、19条、21条)、领土完整(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公共安全(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21条、22条)、公共秩序(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防止混乱与犯罪(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10条、11条)、公共健康和道德(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19条、21条)、他人的权利或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19条、21条、22条)、私人生活(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司法利益(《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司法权威或公正(如《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社会整体利益(如《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14条)、公益事业或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美洲人权公约》第21条)、情报秘密(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国家的经济福利(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等等。


  

  就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中的合理目的而言,存在以下几点共识:第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国际条约很少出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而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国际条约多用此种类型的条款。第二,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或自由的目的出现在绝大多数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当中,从而表明,在基于何种目的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的问题上,各个国际人权条约的立场基本一致。同时它也宣示,法律从两方面对权利予以限制,一方面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个人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从私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与协调的角度去考虑对自由和权利进行限制。第三,上述合法目的也是国际人权条约中权利限制正当性的来源。对个人而言,它表明对其权利的限制是有着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正当性理由,体现了必要性和正当性;对国家而言,它限定了国家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的目的基础,约束国家肆意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为。国际人权条约明示权利限制条款关于合理性目的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模糊不清的。因为那些表述合理目的的用语,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或道德等,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不同的时期内有不同的理解,这直接导致明示权利限制条款适用方面的不确定性。例如,在汉迪赛德诉联合王国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就认为,不可能在缔约国国内找出统一的欧洲道德概念,在观念不断快速变化的时代,各国国内法中对道德的要求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8}(4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