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上盘查他国船只,限制有四,试论之。
(2)盘查之权每有条约范围之,试述其一二。
(3)邦国任其自护之权,不理局外旗号,而追捕船只者其例案若何?
(4)英美两国设法禁绝贩卖黑奴之事,其大端若何?
(5)美国与英国第二次启衅其故有二,试言之。
随着国际法知识的传播,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观念逐渐受到重视。洋务派一方面运用国际法原则办理对外交涉实务,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对照国际法准则,重新审视治外法权等法律问题。1864年普丹大沽口事件[4]和1874年中秘条约事件[5]的解决,就是晚清政府运用国际法知识解决涉外纠纷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为了满足外交的需要,清政府建立了近代外交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它的成立标志着传统的对外关系的终结和近代对外关系的确立,并由此引起清朝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系列变化。总理衙门是独立的行政系统,分股设官,按科办事,管辖范围和权限非常广泛,除包揽一切对外事务外,在财经方面,分户部之权,有权办理通商税收事务;在军事方面,兼掌兵部事务;在人事方面,建立一套独立于吏部之外的官吏升迁、任免、铨选制度,尤其在司法方面,中外交涉案件一并兼管,“法律本掌于刑部,自各国一公法相持,凡交涉词讼之曲直,悉凭律师以为断,甚或教案一出,教士多方袒护,略轻略重,皆向该衙门(总理衙门)理论,而刑部初未与闻也。”{9}逐渐成为一个总揽军事、外交、财政、文教、其权限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阁还要大得多的“内阁”。
总理衙门又是领导洋务运动的中枢机构,地方洋务派创办的诸多军事工业,如江南制造厂、天津机器局、马尾船政局等都先后得到过总理衙门的批准和支持。同时也为洋务派创办的民用企业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鉴于“洋人往来中国,于各省一切情形,日臻熟悉,而外国情况中国未能周知,于办理交涉事件,始终虞隔。” {9}。总理衙门还作出了遣使外国的决定。洋务派重要人物郭嵩涛,薛福成、曾纪泽均出使过西方国家,向中国介绍了欧美各国的议会民主制度,成为洋务运动的新生力量代表。
总理衙门在对外交涉中,曾经领导爱国使节为扞卫国家领土、主权,在伊犁谈判中与沙俄进行了出色的斗争;为保护受虐华工,也曾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发出“革除苛待华工”的严正声明,但同时也表现出软弱和妥协,这是晚清政权的本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