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

  

  事实上,婚姻法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有一套完整措施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第三,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在夫妻间变更按揭房屋的产权人或借贷人,上述规定足以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


  

  从物权法的规定看,基于抵押担保的物权属性,法律并未否认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人有权对已经转让的抵押物主张权利,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往往因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实现。但离婚时在夫妻间变更按揭房屋的产权人或借贷人,不存在隐瞒房屋设定抵押的问题,非贷款方主张按揭房屋的所有权,意味着其已做好了偿还贷款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不存在事先不知,事后被抵押权人追及的风险。从抵押权人的角度讲,因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被房产商或贷款银行占有,因此,抵押权人在行使追及权时不受善意取得的影响。此外,《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而且还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上述规定同样也足以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再进一步讲,贷款银行还与房产商签有保证协议,当购房人不履行债务时,房产商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因此,只要贷款银行在办理按揭抵押手续时,对购房人的婚姻状况予以确认,仅就此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那么,购房人离婚时无论是否变更按揭房的产权人或借贷人,都不会影响贷款银行的实际利益和信贷利益。在不影响贷款银行根本利益的情形下,仍要牺牲物权人的权利,限制夫妻在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处理,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对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