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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追回现实困境的思考

  

  (1)伊拉克前政府或其国家机关、公司或代理人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在伊拉克境外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2)萨达姆·侯赛因或伊拉克前政权其他高级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由他们本人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转移出伊拉克或获取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立即将其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17]


  

  因此,无论是公约的起草者,还是各国的决策者以及具体实施资产追回行动的人员普遍认为,资产追回问题的许多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未知领域。[18]


  

  事实上,资产追回国追回位于其他国家或法域的腐败犯罪所得,必须开展国际调查,提起法律诉讼,才能在经过十分复杂而且为时很长的调查以后,争取获得对所确定之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此过程中,资产追回的每一步骤和阶段都有若干潜在的障碍困扰追回活动的有效开展。简单地说,资产追回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1)通过调查措施跟踪资产,追查被盗窃并转移的资产目前所在的地理位置,而且如果这些资产已被从一种形式转换到另外一种形式,则要追查其现存形式(如房地产、银行存款以及储藏的现金或贵重物品);


  

  (2)通过预防措施固定资产,以避免再度将之隐藏起来;


  

  (3)追回资产,将某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确定为有关资产的来源,之后再将有关资产与此一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挂上钩,予以没收或主张权利。[19]


  

  上述法律程序可能在腐败犯罪发生地完成(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资产),也可能在腐败资产所在地完成(通过洗钱定罪之后的没收追回资产,在有的国家还可以通过民事没收或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资产),或者在两地同时完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1)在资产来源国(请求国)提起刑事诉讼,取得没收判决,在资产所在国(被请求国)直接或间接执行没收判决,追回资产;


  

  (2)在资产所在国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没收程序以后,由资产所在国没收财产,资产来源国共同分享没收的资产,或者作为没收程序的善意第三人主张对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3)资产来源国在资产所在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腐败犯罪所得的合法所有权,或者申请获得补偿或赔偿;


  

  (4)同时采取上述行动。[20]


  

  四、追踪、确认资产的现实困境


  

  确定拟追回的资产的位置是资产追回的第一步。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洗钱活动盛行,以及资产所在国对跟踪、确认资产国际法律合作的限制等,使得发现、跟踪并确认腐败犯罪资产变得十分困难。


  

  首先,洗钱活动严重影响了对腐败资产的跟踪。对于腐败犯罪人员而言,盗窃并享用公共财产涉及两个关键步骤,即盗窃资产,然后在国内外进行洗钱从而使这些资产看起来合法。[21]从一定意义上讲,洗钱是腐败犯罪的必然结果,是整个犯罪活动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隐藏、模糊资金的来源、所有者、控制和运行轨迹,切断腐败资产与腐败行为人之间的联系,降低所盗窃的资产被侦察发现的几率。[22]


  

  目前,随着国际社会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洗钱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不仅有简单的在线交易,也有利用空壳银行、隐名托管、匿名资金等工具进行的复杂洗钱,进一步增加了腐败犯罪资产的发现难度。


  

  在具体的洗钱活动中,不同洗钱阶段对于资产的隐藏作用也各有不同,资产追回国必须充分分析洗钱活动不同阶段的特征,从最容易发现资产的环节人手。[23]一般而言,洗钱主要涉及三个阶段:放置、培育和融合。其中:放置阶段,是指把非法资金与非法来源相分离,然后将其放置于国内或国外的一个或更多的金融机构中的过程;培育阶段,是指利用金融交易工具把犯罪所得与其原犯罪活动相分离,隐藏真实所有者姓名躲避跟踪检查的过程;融合阶段,是指把经过清洗的资金重新投入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以使其具有合法的外衣的过程。[24]在这三个阶段中,资产直接存入金融机构的“放置”阶段,洗钱过程最容易被查到,因为犯罪所得还未远离原先的犯罪活动。一旦完成此项活动,追踪这些所得就会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无从谈起。因此,跟踪资产必须着重关注洗钱活动的放置阶段。这要求资产追回国和资产所在国都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提高预防和跟踪腐败犯罪资产转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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