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追回资产的现实困境
资产追回的第三步也是最重要一步,是在追踪确认资产并将其固定后,将其与某种形式的犯罪行为或非法行为确立联系,予以没收或主张权利。就此步骤而言,资产追回国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即前文所述刑事途径;二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即前文所述民事途径。在此阶段,资产追回国同样面临若干制约性因素。
(一)刑事途径的现实困境
1.受制于资产追回国和资产所在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国寻求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必须以两国之间存在国际协定或被请求国国内法允许提供司法协助为基础。[30]目前,很多国家以国内法作为提供通过刑事程序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基础。但是,各国国内法因所处的法域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详细规定了提供相互司法协助以追查、冻结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有关程序。有些国家的国内法中仅规定可以提供相互司法协助,但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取得相互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31]
2.受制于刑事没收必须首先进行刑事定罪的程序要求。一般情况下,通过没收合作追回资产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对罪犯进行刑事定罪,并最终取得针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没收判决。但是,刑事程序通常要求不得对被控诉人进行缺席审判。由于被控诉人死亡、潜逃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对其进行逮捕和控诉时,资产追回国就无法获得没收判决。而且由于腐败公职人员通常掌握国家资源,资产追回国的刑事程序常常受到这些罪犯的干涉。当然,资产追回国可以选择在资产所在国进行海外追诉,如申请资产所在国以洗钱犯罪进行腐败犯罪人员进行控诉等,但同样面临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潜逃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对其进行逮捕和控诉,刑事程序而受阻的问题。因此,如果要求被告人必须出席审判,资产追回国唯一的选择是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但是,众所周知,引渡很少能够获得成功。特别是腐败案件,引渡除受一般的限制条件影响外,还可能受到竞争性的国家利益的影响,被请求国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向请求国提供引渡协助。
3.受制于没收判决在资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情况。被控诉人还经常以审判不公正为由对拟在外国执行的没收判决提出异议和抗辩,如欧洲多数国家都要求外国的判决或没收判决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要求。这样将产生没收判决的执行被推延、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在请求国已经完结的案件在被请求国重新启动。而且,被请求国在执行外国法院的没收判决时通常要求该没收判决必须是终局性的。但是在有些国家,上诉不仅理由众多而且时间很长,严重制约了没收判决的取得和执行。
4.受制于资产所在国处置没收资产的国内法规定。通过刑事没收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是处置没收的资产。处置没收的资产是一件敏感而复杂的事情,有些国家国内法规定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所得提供此类司法协助。如澳大利亚仅对至少将承受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所得提供此类司法协助;冰岛仅对应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判处3500美元以上罚金的犯罪所得提供此类司法协助;斐济规定提供此类司法协助的犯罪至少应判处六个月以上的徒刑或300美元以上的罚金。[32]还有一些国家要求提供将给予互惠的承诺,如香港和菲律宾等。[33]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产追回的最终成效。
因此,资产追回国通过刑事途径追回位于外国或其他法域的腐败犯罪所得的资产,必须充分考察被请求国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判决和关于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国内立法,策略性地运用刑事追回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