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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

【作者简介】
邓刚宏,单位为江苏淮阴工学院。
【注释】甘雯博士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在条件成熟的时,最终替代维持判决。主要理由是:第一,维持判决是中国特色的判决形式,照比域外亦属仅见;第二,维持判决并不能起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因为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应当一直视为有效而有约束力,法院判决维持一个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实属没有必要;第三,从行政法理论上讲,维持判决的实质效果基本上相同于驳回诉讼请求,唯一不同的是,经法院判决维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变更,这不是维持判决的优点,而是其缺点;第四,维持判决在限制了行政机关根据条件的变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应变的主动性,使法院和行政机关处于尴尬的境地,容易导致法院裁判反复无常;第五,维持判决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针对的对象不一致,维持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参见甘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参见张旭勇:《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检讨》,《法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242页。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赵清林:《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如欧鸸《父的借鉴与建构:行政诉讼客观化对中国的启示》(《求索》,2004年第8期)一文认为,行政诉讼客观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所谓行政诉讼客观化是指诵讨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使传统偏重保护个人利益的行政诉讼制度亦兼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从理想的角度而言,行政诉讼的目的应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并行,亦即行政诉讼制度应是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兼顾。
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法学》2001年第5期。
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性质研究》,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法律适用》2006年5期。
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不同意见参见郑文:《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几个问题的见解》,《法制日报》1989年2月3日。
我国行政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重作判决等形式,其目的实质上就是淡化诉讼请求,以实现客观法律秩序为目的。
孔繁华:《行政诉讼性质研究》,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576页
张坤世、欧爱民:《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特点—兼与我国相关制度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5页。
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性质研究》,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页,本部分由刘宗德、彭凤至撰写。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法学》2001年第5期。
吴晓庄:《行政诉讼维持判决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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