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中院突破最高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按照三大诉讼法设置庭室的做法,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集中管理涉台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51]
除了增设机构之外,在内设机构有限的情况下,要提升法院干部职级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法院内设机构的规格。法院人事机构在三十年间的变化最为典型,以中院这一级的人事机构为表述对象:文革后期法院恢复之初,大多是办公室兼管人事;1980年代从办公室中切分出了人事职能,设独立编制的人事科;1990年代前期,人事科改称人事处;1996年法院机构改革,将人事处改为政治处;1999年机构改革,政治处升格为政治部,政治部主任进入党组,政治部又下设干部人事、宣传教育、综合等三个处,每个处都明确为正科级规格,每个处配备一正两副相应级别的干部。这样法院的干部职级数量就随着机构的升格而自然增加。
在争取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的同时,另一方面就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到法院内设机构的变动的时候,尽量保持机构不被减少。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52]但是,虽然法院进行鉴定的职权被取消了,最高法院的态度却依然是要保留该机构,思路就是想办法挖掘新职能,以使得该机构能够继续合法确立。时任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姜兴长在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稳定队伍,继续保留该机构,发挥其司法辅助功能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53]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178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54]。这样,基层法院审监庭除了极少量的刑事再审案件外,基本无事可做。有人提出基层法院可以取消审监庭,但是最高院要求不能取消,而是转变职能,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启动再审转变为对案件质量评查。
本文前部分曾关注了功能分化与知识分工等因素对于法院分庭的影响。但是中国各地差异巨大,在一个法院存在的地方性不能被放大为全国的普适性,在东部和中高级法院存在的案件复杂性[55]在其他地域未必就存在,知识分工问题未必就突出。许多中院、基层院法官都有在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多个庭室工作的经历,每逢干部提拔、调整,跨庭室现象尤其非常普遍。全国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民事、行政、刑事各庭受理案件严重不均衡的现象,民庭、原经济庭事情极多,行政庭一年只两三起案件,刑庭几十起案件,因此许多基层法院都允许行政庭、刑庭、审监庭可以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这表明知识专业化并不是法院分庭的前导性因素。而法院抓住了改革大叙事下的行为正当,将某个区域的特殊叙事夸张、放大,借以为自己争得利益。如京沪两地专利、版权等纠纷较多,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而许多中西部法院最后连技术合同纠纷都划归在内,年度立案数都极有限,却也在1996年改革的时候设立了知识产权庭。1990年代末进行国企改革,计划经济年代的老工业基地的法院国企破产案件较多,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庭,而更多地区几乎没有多少破产案件可办,也都设立破产庭,实际只是分流经济庭管辖的一部分案件进行审判。
即使在有新的审判事项的情形下,除前述行政审判和经济审判这样出现异质排斥的情况外,完全可以实行在已有的审判庭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做法,而没有必要专设一个独立的机构,这除了增加编制,增加干部职数以外,法律意义不大。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公安、检察院大多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编制的机构,而中院、基层法院在原来的刑庭之外单独设立出一个少年庭,但各地少年庭的案件都较少,目前在少年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上是“沾边就算”,即全案中不管涉及到多少个被告人,只要有一名被告人未满18岁,则整个案件都归少年庭审理。即使这样,截至2006年,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的法官7233名,全国法院每年约判处7万名左右的未成年犯[56]。如此计算,全国一个少年庭法官一年平均经办的案件被告人人数不超过十名,考虑到存在共犯的情况,实际上,平均每年不到十起案件。[57]
法院内设庭室的分合设立还与学术界的分歧纠葛在一起。法学界内素有民法和经济法在学科界限上的争论,1999年最高法院进行大民事审判格局构造,取消了经济庭的设置,使得经济法学界似乎受到了抑制,此后经济学界一直要求重设经济庭的呼声不绝于缕。而在民法学内部,又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最高法院决定将民二庭改设为商事审判庭,使得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似乎得到一种肯定。环境法学一直强调自己并不附属于传统经济法学的学科独立性,2007年,贵阳中院成立了一个跨诉讼法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凡涉及排污侵权、损害赔偿和其他环境诉讼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均由该庭受理,环境法学界立即给予学说肯定。凡此种种,获得最高法院在组织设置上支持的知识精英所提供的理论,又给法院各种庭室设立提供了一种来自学术的正当。
就本文的观察而言,法院庭室扩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考虑到和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数的均衡。检察院基本是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职权甚至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方式分设机构的:负责反贪侦查的反贪局、负责渎职侵权侦查的渎侦局(原法纪处),负责批捕和立案监督的侦查监督处(原批捕处)、负责公诉的公诉处(原起诉处),还有负责法律监督的监所处、控申处、民行处和技术处等部门。这样,法院如果不分设一、二庭的话,那么就会只有立案庭、审监庭、民庭、刑庭、行政庭五个庭。[58]甚至在法院推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和2001年机构改革之前,许多法院的立案庭和审监庭职能由同一个机构告申庭承担[59]。这样法院就只有四个庭。而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法院、检察院在《宪法》上地位平行,两院首长在党内的地位相当。在中共中央对公检法三机关政策考量中,公安通常是单列,而法检两院通常是并置。因此政府编制委员会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配备上都会考虑两院的大致均衡。比如法院和检察院的政治部升格的时候一起升格。90年代检察院的经济处改称为反贪局并升格,此后法院就筹划把自己的执行庭改称执行局,而且也要升格。所以在检察院的机构数明显超出法院的情况下,法院报政府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一个应对就是分出一、二了。当法院分出一、二的时候,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数又比法院略少一些,因此检察院的一个作法就是在升格后的反贪局中再设立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指挥中心等机构,这些机构也经过编制委员会正式审批列入正式编制序列而不是不占编制未经审核的自设内部机构。这种两院互相攀比和要求平等对待的互动互进的作法的结果就是两院的机构编制都在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