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公平正义的取向
中国社会虽然在近三十年来立法体系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社会大众的整体法律素养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大一部分的群众对法律仅有概念上的理解,规范其日常社会关系的仍然是当地的各类风俗习惯。一旦这一区域内的民众产生纠纷时,其对国家成文法律规范可能比较陌生,从而导致一种规范使用上的不公。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从良知和对风俗习惯的内心确认出发,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留给风俗习惯适当的空间,将更加符合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理解,也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现状的需要,同时也是立法、司法回归理性和回归发源地本土化的需要。
3、矛盾纠纷化解的追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设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从某一角度上说,纠纷解决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辨明善恶、平息纷争,通过“情、理、法”各方的考量,实现人们对道德在司法活动中的需求,这种道德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公共秩序、民间习俗、交易习惯、道德传统等,比如欠债还钱、公平交易等等。一旦违背风俗习惯,将受到周围群体性的道德谴责和蔑视,违背者可能会失去比金钱更重要的人际资源。以风俗习惯的这种道德谴责、舆论压力为后盾来化解矛盾纠纷是乡土法治社会历来不变的追求[5]。
二、风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优势作用
虽然风俗习惯因人因地会有所差异,但在比较适用中依然可以发现不同的风俗习惯在形成、改变和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和稳定性
风俗习惯是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对人对事的一种处理准则的传承,其形成之初本身就只适用于部分聚居范围内的群众,它是一种源于乡间并约束于乡间群众的行为秩序,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及地域性;另一方面,在经过几千年文化的演变和积淀,很多风俗习惯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因群众的依赖而形成统一的认同,故而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较为突出的道德伦理特质
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上衍生于“礼”文化,礼来源于生活饮食、人际交往之中,而风俗习惯作为文化传承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用于社会生活时也必然蕴含丰富的道德伦理特征。这一特征可以在较大范围内约束人们的言行举止,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当然某些风俗习惯却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了较大分歧,如杀人偿命的复仇之风、不孝父母的忤逆罪适用重刑等,这些风俗习惯将不再被现代法治所接受,亦将在人权至上的现代法治思想的影响下而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