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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案件定性分歧大


  

  一是刑法规制和司法解释滞后导致犯罪定性存在分歧。如对于非法传销行为,即便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进行规定后,具体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以及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还是缺乏明确解释,故而给这类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二是民刑交织,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从而导致案件定性争议大。如在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件中,企业既有向外部集资的,也有向内部员工集资的,而向特定人的借款,既有办理合法借贷手续的,也有大量和非法集资手续一样的集资行为,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就很重要。三是案件疑难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常常难以区分。如有的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是采用家族式管理,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交织,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难以确定;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经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的漫长转变过程,是定一罪还是数罪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证据收集和固定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历时较长,证据繁杂,资金去向难以掌握,导致书证、被害人陈述收集困难,往往为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被害人人数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连如何取证、如何装卷都大伤脑筋;此类犯罪往往多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经常订立攻守同盟,突破口供比较困难,甚至少数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和其他书证,导致证据缺失;这类案件的爆发大都具有突然性,且往往伴随着群体性事件,侦查机关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稳控犯罪嫌疑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上,前期常无暇顾及或者忽视了对罪证的收集,从而给下一个诉讼环节带来困难。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公安机关尽管报捕,检察机关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比例较高,不捕退查后,案件仍难以取得新的突破,重新报捕率依旧比较低。


  

  (三)案件协调难度大


  

  一是管辖争议的协调难度大。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较广,各省市侦查机关各自为战,时常发生多头立案、争抢追赃的现象。因此,如果没有区域性或者全国性的协调指挥,办案就会发生扯皮从而导致效率不高的现象。管辖上的争议在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判环节都有可能出现,所以从一开始就加强协调和沟通便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定性协调难度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一些案件的认定,需要省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联席会议予以明确定性,因此,基层发现此类犯罪的迹象时,还需要请示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需要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另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也可能意见不一致,也需要协调统一意见,如果思想不统一,认定周期长,就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四)办案压力大,“案结事了”难


  

  首先,对于此类案件,各级领导、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给办案带来很大压力;其次,由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赃款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或在市场中缩水,案发时群情激愤,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引发静坐、游行、示威,拦车、阻断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具有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威胁,这种社会影响面很难控制,也严重影响了侦查人员办案的精力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最后,即便结案后对被害人的补偿也往往难以到位,部分人甚至会认为刑事立案影响了其兑付、获利,法院判决使犯罪分子不能履行其承诺,于是对司法机关的介入心存抵触,以致案件虽已判决但是事情远没有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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