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处理、统一平衡
对不同地区的案件,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同样的案件须同样处理;对涉及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不同案件,更要考虑统一协调,不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要发挥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作用,统一办案思想,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各地处理时,一定要注重均衡。这里的均衡既指罪刑均衡,也包括司法均衡,也就是在法律适用的时候保持统一。如何才能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统一?一是要对同一性质的案件进行统一协调处理,不能过于强调个案的独立性。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要在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二是要注重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是法治的细胞,具有直观性,是看得见的法典,是摸得着的规则,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案同判。[9]公众往往通过对案例的比较而得出司法处理的差异,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如果不同地方处理差异悬殊,将会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会留下不稳定因素。在处理中,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种平衡:
(1)企业间的平衡。一是整个地区涉案企业间的平衡。为了对同一时段、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案件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平衡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均衡处理,上级领导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责任;二是对同一性质企业追究范围的平衡。对于性质相同、影响一样的企业,追究责任的范围也应大致相当。
(2)犯罪嫌疑人间的平衡。对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平衡就是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帮助犯,对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他们的涉案事实、情节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事后表现等情况,在分层处理的基础上,力争公平处置,涉案数额相差无几、犯罪情节类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得到同样的处理,例如,对某企业主管人员积极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后,不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么对其他企业的主管人员,只要积极挽回损失的,就应同样不采取强制措施。主管人员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然该企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同样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还有一些案件中,中介人员扮演了非常特殊的角色,他们对经济犯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他们还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中介费。在确定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时,应该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中介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明知等主观方面,以及是否获利、获利的多少等客观方面,综合予以考量,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四)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经济犯罪往往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观上无不具有贪财图利的动机或目的,如果对其仅处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对有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而不必将其投入监狱,避免在狱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对于判处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科相应罚金,以体现国家对其行为否定性评价的严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