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反悔的认定条件
犯罪反悔行为虽然使得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但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中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司法机关仍然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种刑事责任应当比一般的既遂犯轻一些。因而,研究犯罪反悔的认定条件,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加以把握,不至于因为对犯罪反悔的错误认定而轻纵了犯罪。犯罪反悔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
(一)主观条件。犯罪反悔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反悔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反悔行为性质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反悔行为是使遭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的行为。犯罪反悔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直接后果所持的态度,也就是其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追求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原状的恢复。反悔意味着行为人心理的重大转折,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都是主动抛弃了犯罪的恶念,由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转变为积极追求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的复原。
(二)客观方面。1、犯罪反悔的主体。犯罪反悔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同一主体,换言之,就是犯罪反悔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犯罪人本人;2、犯罪反悔行为。犯罪反悔行为是指使原犯罪实行行为所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的行为;3、犯罪反悔行为的对象。犯罪反悔行为的对象是指犯罪反悔行为所作用的标的,实际上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两者必须同一;4、犯罪反悔行为的结果。犯罪反悔行为的结果是指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得以恢复原状,这是衡量犯罪反悔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准。如果受到破坏的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未能必得原状,那么,犯罪反悔就不能成立。
三、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以及自首的联系和区别
(一)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反悔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及损失,尽管它属于犯罪既遂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在给客体物或法律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上是有别于犯罪既遂的。换言之,犯罪反悔对犯罪对象的实际危害要小于一般的犯罪既遂。从这个角度来讲,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有共同之处的。并且,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由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到采取积极措施去主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极力消除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在这一点上,犯罪中止与犯罪反悔十分相似。同时,犯罪反悔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