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本文认为,文化规范性构成了把握犯罪与文化关系的连接点,构成了对犯罪治理模式进行文化研究的分析工具。本文下面对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规范性研究就建构于文化规范性的四个不同层面之上,即以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制度、文本或话语具体解构和反思我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本质特征与利弊得失。
三、运动式治罪的文化规范性反思
尽管运动式治罪在我国犯罪治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每一次“严打”结束后,立案数基本上是义无反顾的直线上升,运动式治罪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故此,我们对运动式治罪的反思与检讨就不应停止。
(一)价值观念:人治对法治的冲击
法治与人治是社会生活中两种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念。我国的运动式治罪模式更多地体现了人治的价值观念,运动式治罪的实施导致人治思想对法治精神的冲击。
首先,我国的运动式治罪本质上是一种“贤人之治”,在其启动过程中政治权威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法律仅具有工具属性,法律的最高权威尚未从实质上得到确立。尽管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上看,政治权威发动运动式治罪在客观上不仅是必要,也是颇具成效的。但从本质上说,运动式治罪是一种“贤人之治”,也是法治不发达的产物。
其次,我国的运动式治罪往往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测性,法治理念下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得不到有效保障。相对于社会公众,“严打”等运动式治罪的决策、实施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社会公众往往事先无法得知各种运动式治罪究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等具体情况。附随于运动式治罪的法律嬗变也往往难以预料。今天不是犯罪的行为,可能因形势需要明天被国家标定为犯罪;今天应处以轻缓刑罚的犯罪行为,很可能随着政策的需要很快就加重其刑罚。这种变化对于一般人来说实在是过于突然。可以说,运动式治罪的浪潮也在“制造”犯罪。
再次,在运动式治罪中,国家权力的运作未能得到法律的有力限制和约束,运动式治罪往往体现人治理念中国家对民众的单向控制。国家将民众置于“潜在犯罪人”的地位予以防范和控制,缺乏法律程序保障民众对相关公权力运作的知情和外部监督。法治所要求的国家与民众的双向控制受到运动式治罪的实际抵制和排挤。
最后,秉承 “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思想,运动式治罪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受运动式治罪的影响,法治真正尊重个人、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一直未能实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仍屡禁不止。
总之,正如有学者所说,“运动毁灭法制,运动的结果导致轻视法制,以党的政策取代法律;运动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常秩序状态,它必然会损坏法制;运动本身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使法律不仅难以驾驭运动,而且充当了运动的工具,最后被政治所抛弃。”[8]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