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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49年12月23日)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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