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交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交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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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季税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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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乘人汽车 │ 每辆 │150000元至800000元 │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0000元至150000元 │
车 │机器脚踏 │二轮者每辆 │ 50000元至150000元 │
│车 │三轮者每辆 │ 80000元至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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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兽力驾驶者│每 辆 │10000元至80000元 │包括三轮
机 │ │ │ │车黄包车
动 │人力驾驶者│每 辆 │ 3000元至60000元 │及其他人
车 │ │ │ │力拖行车
│脚踏车 │每 辆 │ 5000元至10000元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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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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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计税标准 │ 每季税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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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吨以下 │每吨: 3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 3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 4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301吨至500吨 │每吨: 4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000吨 │每吨: 5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1001吨至1500吨│每吨: 6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2000吨│每吨: 8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2001吨至3000吨│每吨: 9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 │每吨:11000元│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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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吨以下 │每吨:15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20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25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30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35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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